发布时间:2019年1月9日上午10:00
发布地点:市行政中心惠风厅
发布主题:常州市关于《常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解读新闻发布会
发布人员:罗志敏 常州市审计局副局长
主持 人:王志新 中共常州市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处处长
新闻发布会主席台
新闻发布会现场
中共常州市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处处长 王志新
【王志新】:
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出席本次新闻发布会!本次发布会的主题是“常州市关于《常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解读”,今天上午,我们很高兴地邀请到市审计局副局长罗志敏同志向大家发布相关情况并答记者问。下面请罗副局长介绍情况。
常州市审计局副局长 罗志敏
【罗志敏】:
各位媒体朋友,大家好!
首先,我代表常州市审计局,对大家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感谢!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的研究意见》和《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深化我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促进加强项目建设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常州市修订出台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简称“监督办法”)。
根据发布会安排,下面,我就《监督办法》的修订背景、主要内容及特点,向媒体朋友们作一发布,希望通过新闻发布平台,借助各位的辛勤传播,让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进一步了解投资审计、认同投资审计、支持投资审计。
一、修订的主要背景
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适应新形势。投资审计是审计机关的法定职责和主要工作之一。2007年,我市就出台的了《常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对投资审计的对象、范围、内容、方式、程序,以及审计结果的运用和违法行为的处理等作出规定,其中既有各地通行的做法,也有我市创新的特色(主要是跟踪审计)。10多年以来,经济建设和法治建设不断推进,投资融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以及行政审批等体制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工程建设领域出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和管理主体市场化、资金使用主体多样化等新情况。原办法规定的投资审计对象、部分审计内容和工作要求等发生了较大变化和调整。与此同时,在这10多年间,投资审计实践自身也取得了快速的发展,当时创新探索的跟踪审计,已经发展成为一种成熟且被广泛接受和运用的审计方式。原办法按项目建设阶段分别作出审计规定的做法,已经不再完全适应当前投资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
二是解决新问题。原办法中部分条款与《合同法》的规定衔接不够,必须清理、纠正。如:原办法第七条规定,“……项目在签订相关合同时,应当明确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第九条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结果作为项目结算、竣工决算的依据,并对与政府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单位具有约束力”。随着经济社会和法治建设的快速发展,在实践中对如何运用投资审计结果出现了一定的分歧和矛盾,引起了全国人大法工委的高度重视。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2017年2月,全国人大法工委印发了《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的研究意见》,指出:地方性投资审计法规中存在限制民事权利、超越地方立法权限等问题,并明确要求对此进行清理、纠正。
三是落实新要求。党中央、国务院对投资审计工作十分重视。2014年以来,相继出台了《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若干意见》等文件,对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作出了明确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2017年以来,国家审计署、江苏省审计厅连续出台4项办法,对审计机关依法履行投资审计监督职责、提高投资审计工作质量、有效运用投资审计结果、健全完善制度机制以及加强投资审计风险防控等,作出了“四个不得”的规定,提出了“三个转变”的要求。江苏省审计厅还配套建立了投资审计正面清单(41项)和负面清单(23项)制度。
以上是对原办法进行修订的主要背景和原因。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监督办法》保留、调整和整合了原办法的有效内容,贯彻了全国人大法工委的研究意见和审计署、省审计厅的工作要求,借鉴了部分省内、外城市的先进做法。
《监督办法》共有六部分组成,具体为:
第一部分:总则 主要包括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和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等概念的解释和界定,以及对相关部门职责的总体要求等内容。
第二部分:职责和权限 主要规定了审计机关开展投资审计和审计调查的对象、内容,以及审计机关和项目建设单位、其他相关单位在审计中的权利和义务等。明确审计的对象为项目的建设单位,审计调查的对象为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规定了审计机关开展投资审计和专项调查所拥有的“要求报送资料权、审计检查权、调查取证权”等权利,以及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应负的义务。
第三部分:组织和实施 主要规定了投资审计的管辖范围、审计组织方式和实施方式等。其中规定:“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审计机关可以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为进一步扩大投资审计监督覆盖面,规定“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符合审计职业要求的相关专业机构或聘请具有相应专业资格的外部人员参加审计项目”,并对委托或聘请外部力量参与审计项目的行为、费用保障等进行了明确。
第四部分:审计程序 系统地对编制审计项目计划、下发审计通知书、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督促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公告审计结果等工作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第五部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 分别针对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和人员、审计机关委托或聘请的专业机构和人员以及审计机关的审计人员,就其违法违规的情形及其处理、处罚作出相应的规定。
第六部分:附则 对国有企业和国家事业组织投资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各辖市(区)执行本办法的要求以及施行时间等,进行说明和明确。
三、修订后《监督办法》的主要特点
三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监督办法》规定:“各级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配合并协助审计机关做好审计监督工作”,并分别规定了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城市运营公司等应当开展的工作。《监督办法》同时也增加了对审计机关自身职责、权利的规定,明确:审计机关可以对与建设项目有关的专项建设资金、涉及的重大政策和政府指定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监督办法》对审计机关开展建设项目审计,以及对与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时的权限也进行了明确。这样修改后,有利于促进建设单位、相关部门以及审计机关依法履职尽责,共同提高工程投资绩效。
二是进一步规范了投资审计监督行为。《监督办法》的第二章至第五章,对投资审计和审计调查的重点内容、审计程序、审计方式和审计结果的运用作出了具体规定;针对参建单位、受托参审单位以及审计机关等不同的对象,对其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作出了相应规定。调整和整合以后,《监督办法》更具系统性和操作性。
三是进一步增强了审计监督的合法性和严肃性。《监督办法》认真落实了全国人大法工委的研究意见和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要求,对超越地方立法权限、限制民事权利的规定进行了认真修改。其中:对审计结果的运用,规定“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对审计机关的职责权限,进一步明确了审计对象和调查对象;对实施竣工决算审计的项目,作出了“三个月内出具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的规定;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规定“审计机关应当……督促建设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对未按规定整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等等。修订后的《监督办法》,既保障了规定的合法性,又增强了执行的严肃性。
以上是《常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修订背景、主要内容和特点的解读和发布。
谢谢大家!
【王志新】:
谢谢罗副局长的介绍!现在请记者朋友提问。
中新社记者现场提问
【中新社记者】:
请问:本次修订《监督办法》有何重大意义?当前,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有哪些新的规定和要求?
【罗志敏】:
(一)答:该《监督办法》的修订和颁布施行,对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具有重要而积极的意义。
《监督办法》贯彻了全国人大法工委的研究意见和审计署、审计厅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体现了政府机关依法行政、审计机关依法审计的法治要求。
《监督办法》以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实行审计全覆盖的新理念为指导,积极贯彻落实审计署对投资审计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完善了我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体制机制,有利于更好地服务于我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监督办法》坚持问题导向,坚持齐抓共管,明确了职能部门、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以其它参建单位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为进一步规范投资行为、加强建设管理、促进履职尽责、强化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建设资金使用绩效,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答:新的规定——“四个不得”:
不得接受超越职责、权限和能力的投资审计要求和任务;不得参与各类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的、可能影响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议事协调机构或工作;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由项目业主、被审计单位承担外聘中介机构的审计费用。
新的要求——“三个转变”
由数量规模审计向质量效益审计转变——根据本地区公共投资项目和审计力量情况,科学、统筹制定投资审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项目计划,重点对政府投资为主,涉及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的重大建设项目开展审计监督。
由单一工程造价审计向全面投资审计——改变以往以工程造价(工程结算)审计为主的做法,围绕投资决策、建设程序、资金管理、建设财务、招标投标、设备材料采购、征地拆迁、资源环境保护、投资绩效等关键环节和内容,加强审计监督。
由传统投资审计向现代投资审计转变——大力推进投资审计信息化建设,探索互联网、大数据等先进技术的运用途径与方法,促进投资审计全覆盖。
常州日报记者现场提问
【常州日报记者】:
请问:《监督办法》修订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是怎样开展的?取得了哪些成效?
【罗志敏】:
答:投资审计是审计机关的法定职责,也是我们长期以来的一项主要工作。早在2002年,常州市审计局在全国审计同行中,率先探索开展了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形成了常州投资审计的特色和品牌,审计经验和做法在全国得到推广运用。目前,跟踪审计模式已成为一种成熟、有效的审计方式,并被广泛接受和普遍运用。
目前,我们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主要集中在重大工程或重点项目上,涉及城市基础设施、轨道交通和市政道路、城市改造以及文化、学校、医院等社会事业和民生项目等。
2015年-2018年,我局共对19个(投资总额约710亿元)重点工程实施了审计,主要项目有: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2号线一期、常州机场、常溧高速、青果巷历史文化街区、“文化广场”、传媒大厦、戚墅堰污水处理厂三期、第一人民医院钟楼分院等。对19个项目审计后,核减工程造价和节约建设资金5亿多元,促进出台内部管理制度30多项。市政府对项目建设和管理工作高度重视,先后作出18次批示,要求加强审计监督。
【王志新】:
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感谢各位媒体朋友的到来,也欢迎大家在会后继续就关注的问题与有关领导进一步交流。谢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