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已经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且下述人员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时,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用人单位在职职工;
(二)职工未就业配偶;
(三)本次失业前已在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目前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女职工。
职工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分娩、流产、引产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的,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职工的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未就业配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应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享受相关医疗待遇,生育保险基金不再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