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常州市传染病防控与救治工作,提升重大公共卫生事业能力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近日,常州市财政局、常州市计生委两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印发市级传染病防治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对传染病防治专项资金的资金来源、使用范围、补助办法、申请与拨付流程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传染病防治专项资金的资金来源有哪些?
答:具体资金来源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财政预算专项安排;(二)卫生下属事业单位非税收入安排;(三)其他来源。
二、哪些内容符合传染病防治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答:传染病防治专项资金专项用于补助传染病防治过程中所发生的必要的公益性支出,包括基础设施、材料、仪器设备、人员补贴、队伍建设等支出。专项补助分三大类:
(一)突发性传染病防治补助。突发性传染病防治补助是指用于弥补对国家确认的各种突发性传染病实施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以及医疗救治措施时发生的支出。
(二)日常性(或一般)传染病防治补助。日常性(或一般)传染病防治补助是指用于弥补日常性(或一般)传染病防治与医疗救治的支出。主要包括:
1.按传染病防治要求进行的血液检测补助。
2.按传染病防治要求进行的病人接送运输费用补助。
3.对开展传染病疾病的调查、分析、研究、监测等预防控制工作的业务支出补助。
4.按规定的传染病诊断标准和治疗要求对传染病人实施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医疗废弃物和生活垃圾处置等医疗救治支出补助。
(三)传染病防治能力提升补助。传染病防治能力提升补助是指对传染病防治知识和技能、技术推广应用与技术培训发生的培训费、人才队伍建设以及支持和鼓励开展传染病防治的科学研究、提高传染病防治条件的基础设施、设备购置等支出的补助。
三、传染病防治专项资金的补助办法是怎样的?
答:市财政局、市卫计委按照落实省、市传染病防治规划和实施方案所完成的工作量、工作完成质量、平均单位成本,结合相关卫生事业运行能力和中央、省级专项补助政策等因素,制定具体补助计算办法。
(一)突发性传染病防治、日常性传染病防治中购置医疗设备和大宗材料的补助采取“一事一议”办法。
(二)日常性传染病防治专项补助分别采取单项补助、综合补助两种具体补助办法:
1.防控阶段执行单项补助办法,补助总额=实际完成工作量*单位补助标准*工作完成质量系数。
2.救治阶段执行综合补助办法。
补助总额=传染病总床日数*R*(1±x%)(1±y%)(1±z%)
R为年度传染病专科每床日综合补助定额,2015年为60元,2016年视传染病种住院日平均收费、变动成本与常规病种之间的差异变化可作合理调整;x为年度传染病病房药占比下降百分比(下降为正、增长为负);y为年度传染病专科业务收入同比增长百分比(增长为正,下降为负);z为当年传染病专科业务收入增加值占业务收入比重同比增减百分比(增加为正、减少为负)。
(三)传染病防治能力提升补助:
1.引进和培养的传染病领域高层次人才的资助办法纳入《常州市进一步加强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培养工作意见》(常政办发〔2014〕175号)统一执行。
2.突发性传染病防控救治的针对性培训,按务实、必须原则给予补助。
3.专科建设:创成省级重点专科及特色门诊资助项目经费10万元;创成国家级重点专科及特色门诊资助项目经费50万元。资助项目经费由单位和专科负责人或团队负责人支配,按有关规定用作专科建设、科研活动、扩大学术影响力等方面的业务活动费用。
4.对传染病防治能力建设其他方面,以“补重大、补突破、补短板、求实效”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的形式进行适当补助。
四、资金如何申请与拨付?
答:传染病防治专项资金的申请和支付,分别按照财政预算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突发性传染病防治补助,根据应急响应机制可采取预拨办法,或者由相关单位应对突发性传染病防治任务完成后,向市卫计委提供防治工作量、成本性支出等资料,市卫计委收集审核后将意见提交市财政局办理,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审批并拨付。
日常性(一般)传染病防治补助按年初预算进行分期预拨、年度结算的办法。
传染病防治能力提升补助由项目实施单位向市卫计委申报,市卫计委会同市财政局按规定进行要素审核,有必要的需组织评议、公示。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审批并拨付。
对联合实施的传染病防控项目,市卫计委应按补助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分解到各实施单位,由市财政直接支付到相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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