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常州富民 >> 政策咨询 >> 就业服务 >> 正文

医疗期内用人单位能否以“合同期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日期:2018-09-20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在外务工,身体健康很重要,一旦有伤或病,遭遇“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以“合同期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怎么办?常州市12348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提醒:“医疗期”的法律规定你一定要了解,否则就会有法律风险!

【风险提示】

“医疗期”可能产生的法律问题:

1、医疗期满用人单位依法可以解除合同;

2、医疗期内,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否则,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案例回放】

刘某来自农村,于2010年8月进城务工,在一家公司做保安工作。最近一期刘某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至2017年12月底。2017年9月1日起刘某因病一直请病假在家。2017年12月底,公司书面通知刘某,因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刘某多次与公司交涉未果。于是,刘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合同。最终,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刘某的诉求。

【12348支招】

1、劳动者患病期间,应当向用人单位报告并及时履行请假手续;只要请病假的时间不超出医疗期,单位应当批准病假并支付病假期间的工资。

2、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3、医疗期的具体计算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对应条款进行。

4、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5、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单方面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当依法延长至医疗期届满;医疗期满,企业终止劳动合同的,不仅要支付医疗补助费,还需支付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经济补偿金。

6、劳动者如遇到任何其他法律问题,可随时拨打常州市公共法律服务热线12348进行咨询与求助。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顶部】【打印此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