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及时有效地做好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常州市钟楼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起草了《钟楼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示,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您可在2021年7月28日前将自己的意见或建议以书面方式提交。感谢支持!
联系地址:常州市钟楼区银杏路81号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巢牡香
联系电话:88891787
电子邮箱:zlscjg@126.com
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28日
钟楼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 处置原则
1.5事故定义
2 事故分级
2.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2.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2.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2.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3 组织体系
3.1 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
3.2指挥部职责
3.3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3.4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3.5区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3.5.1现场处置组
3.5.2医疗救治组
3.5.3原因调查组
3.5.4新闻宣传组
3.5.5专家指导组
3.6镇、街道(开发区)政府应急指挥机构
4 报告
4.1 报告主体和时限
4.2 信息报告内容和要求
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5.2应急响应措施
5.2.1特别重大(疑似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重大(疑似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应急响应
5.2.2较大(疑似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应急响应
5.2.3一般(疑似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应急响应
5.2.4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5.3响应结束
5.4信息发布
6善后处理
7保障措施
7.1医疗保障
7.2队伍保障
7.3物资保障
7.4 通信保障
7.5资金保障
7.6 应急演练
7.7宣传、教育和培训
8责任追究
9附则
9.1 预案管理
9.2 预案实施时间
9.3钟楼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
9.4钟楼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体系
钟楼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及时有效地做好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常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常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制订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区食品生产经营中发生的造成可能严重威胁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危害,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1.4 处置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1.5 事故定义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2 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2.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1)事故危害范围跨越本省行政辖区,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需报请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负责处置的。
2.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超出本市行政区域的;
(2)造成危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级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内2个以上辖市(区)的;
(2)造成危害人数100人以上;
(3)出现死亡病例的;
(4)市级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2.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辖市(区)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街道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人以上、10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辖市(区)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 组织体系
3.1 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和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发生后,随即启动特别重大(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应急响应,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即转为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应急指挥部成员为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钟楼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3.2指挥部职责
向区政府提出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建议;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部署;负责发布与事故相关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3.3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镇、街道(开发区)和相关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区政府、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的工作情况;根据指挥部授权,组织信息发布;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4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区市场监管局:承担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负责拟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协调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依法查处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负责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预警、报告、通报工作;组织开展应急处置的培训和演练。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区卫健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医疗卫生救援、流行病学调查和技术鉴定;负责食源性疾病的监测管理;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与相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事故信息通报和联合处置机制。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种养殖环节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对屠宰加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相关技术鉴定。
区商务局: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对肉类食品的储备、流通和餐饮服务领域中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区委宣传部:按照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及应急救援工作的宣传报道。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对外宣传口径;组织安排食品安全事故及应急处置情况的新闻发布;加强舆情监控,及时澄清事实;加强对互联网的管理及舆论引导工作。
市公安局钟楼分局:维护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现场秩序;参与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查处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的犯罪行为。
区纪委监委:负责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防范应对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区工信局: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的生产、储备、调度和供应;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建设;指导食品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应急工作专项经费和日常工作经费,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所需资金的落实和管理。
区教育局:负责指导建立和完善学校突发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机制;协助相关部门对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因污染环境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调查及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指导辖市(区)政府的污染处置工作,对受污染食品及处置受污染食品可能引发新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指导意见;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区城管局:负责加强对违章占道经营的食品摊贩的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它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应急处置各项工作。
3.5区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本预案的要求,成立相应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下设现场处置、医疗救治、原因调查等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随时向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处理情况。
3.5.1现场处置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和专业技术机构组成,负责开展现场卫生学调查、流行病学调查、样品采集、取证和控制工作;对问题食品依法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查封扣押,责令召回,下架和销毁等行政措施,严格控制生产经营环节风险,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5.2医疗救治组
由卫健局负责,迅速启动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预案,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制定最佳救治方案,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提出救治防范措施。
3.5.3原因调查组
由市场监管局会同卫健局等相关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防范意见和建议;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部门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区纪委监委对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
3.5.4新闻宣传组
由区委宣传部会同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3.5.5专家指导组
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建立食品安全专家咨询委员会,从中选定相关专家组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专家指导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3.6开发区、街道(镇)政府应急指挥机构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地的开发区、街道(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即转为所在地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当地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成员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各地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4报告
4.1 报告主体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卫健委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4.2 信息报告内容和要求
分为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
初次报告应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来源,事发时间、地点、事故性质、类别、单位、危害人数或初步判定死亡人数,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简要经过,发展趋势,领导到场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和其它需要报告的事项等。
根据市政府《转发省应急办〈关于切实加强重特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常应急办发〔2015〕9号)要求,发生一般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要及时向本级政府应急办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要力争在接到报告后10分钟向本级政府应急办和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电话报告,20分钟内向本级政府应急办和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阶段报告应报告疑似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并对初次报告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总结报告应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事故的发生和处理进行汇总;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处置建议;提出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意见;对监管部门监管责任追究的意见。
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特别重大(疑似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组织实施。
重大(疑似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应急响应由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
较大(疑似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应急响应由市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
一般(疑似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的辖市(区)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
当食品安全事故升级或超出本级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的,应当及时报请上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5.2应急响应措施
5.2.1特别重大(疑似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重大(疑似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疑似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疑似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的市、辖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工作措施。
5.2.2较大(疑似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应急响应
(1)市政府的应急响应
较大(疑似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随即转为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2)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应急响应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随即转为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履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职责。
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现场处置、医疗救治、原因调查等工作。
应急响应过程中,各成员单位要保持信息畅通,随时掌握事故发展的动态。
(3)辖市(区)政府的应急响应
较大(疑似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的辖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认真履行职责,落实工作措施。
5.2.3一般(疑似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应急响应
(1)辖市(区)政府的应急响应
一般(疑似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辖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随即转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疑似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2)辖市(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应急处置工作要求参照5.2.2执行。
(3)市食品监管部门对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
造成伤害人数在3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辖市(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应急响应工作,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处置,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按规定向当地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当地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接报后于当日以快报形式将事故简要信息报告上一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5.2.4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疑似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时,应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及时提高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逐步消除的,应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降低预警和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疑似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5.3响应结束
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危险因素消除后,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应急指挥部组织食品安全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认无危害和风险后,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并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5.4信息发布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6善后处理
市、辖市(区)政府按照事故等级分级负责、组织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事项,以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生活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按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7保障措施
7.1医疗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各级卫生系统启动应急救援工作,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7.2队伍保障
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建立食品安全专家咨询委员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参加事故处理。
7.3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应当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7.4 通信保障
各级通信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督促各电信运营企业加强对通信系统的维护,制定通信系统备用方案,确保应急期间通信。
7.5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负责安排本级政府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的经费,保证及时足额到位,并对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7.6 应急演练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指导各地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演习演练工作,并适时组织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各级政府及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要采取定期、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
7.7宣传、教育和培训
各级政府及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应当对广大消费者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8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附则
9.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区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进行修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9.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3 钟楼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
9.4 钟楼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体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