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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常州市将调整多项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发布日期:2014-08-21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8月20日从市人社局获悉,2015年1月1日起,常州市将调整多项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待遇水平。此次调整将惠及市本级约123万参保人员。
  提高退休(职)人员医保个人账户划拨标准的保底金额
  调整前:70周岁及以下全年划拨个人账户不满360元,按360元标准划入;71周岁以上全年划拨个人账户不满420元,按420元标准划入。
  调整后:70周岁及以下全年划拨个人账户不满540元,按540元标准从统筹基金补足划入;71周岁以上的全年划拨个人账户不满600元,按600元标准从统筹基金补足划入。
  常州市市本级职工医保共有退休(职)人员25.2万人,其中年龄分布为:不满71周岁18.1万人,71周岁以上7.1万人。此次调整将会惠及这个群体中个人账户偏低的一部分参保人员,据测算,调整后基金全年增加支出约为211万元。
  提高部分门诊特定病种补助标准
  调整前:重症精神病在门诊使用治疗精神病药品时所发生的费用,每月在150元以内的部分,职工医保基金按照90%的比例结付;居民医保基金对“未成年居民”和“高校大学生”支付85%,对其他人员支付75%。
  调整后:补助限额由150元提高到200元。
  目前享受重症精神病门诊药费补助的登记人数有2127人,其中职工医保1703人,居民医保424人。据测算,调整后基金全年增加支出约为30万元。
  提高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调整前:2014年度,参加居民医保的政府缴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50元;“未成年居民”的个人缴费标准为90元/人,“高校大学生”的个人缴费标准为60元/人,“老年居民”的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240元/人,“非从业居民”的个人缴费标准为450元/人。
  调整后:2015年度,参加居民医保的政府缴费补助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年400元;“未成年居民”的个人缴费标准为120元/人,“高校大学生”的个人缴费标准为100元/人,“老年居民”的个人缴费标准为300元/人”“非从业居民”的个人缴费标准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据测算,调整后财政补助金额比2014年增加约1400万元,进一步充实基金,为参保人员医保待遇水平的提高提供保障。
  提高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调整前: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3万元/年。
  调整后: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年。进一步为因重病、大病发生巨额医疗费用的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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