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切实防范债务风险,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常州市实际,于7月22日印发《常州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
近期,部、省密集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监督管理的政策,将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预算管理、风险预警、应急处置以及地方政府和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列为重点监督内容。结合财预〔2017〕50号、87号等文件精神,常州市已部署开展规范政府举债行为清理整改工作,地毯式排查融资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限期整改到位。我们将此次清理作为提升政府债务管理水平的重要契机,在狠抓问题整改落实的同时,积极探索建立政府性债务长效管理机制。《办法》的出台必将为加强常州市政府性债务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和偿还等行为,发挥债务资金使用绩效,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起到积极作用。
二、《办法》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财政部等六部委 《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 、《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54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章三十五条,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目的、依据、范围、原则、职责分工、债务举借、使用与偿还、债务化解、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监督与管理等方面予以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确定适用范围及管理原则。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常州市各级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等。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包括政府债务和政府或有债务。政府债务是指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政府或有债务是政府负有担保责任和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政府性债务管理遵循分级负责、厘清责任、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等原则。市、辖市(区)政府是政府性债务管理的责任主体,市级政府对区、乡镇(街道)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财政部门是政府性债务的归口管理部门,政府其他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协同管理。
(二)规范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融资行为。市、区政府举借债务由市级政府统一扎口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委托省财政厅采取发行政府债券方式举借;乡镇(街道)一律不得擅自举借政府债务。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全市政府债务余额不得突破省级政府批准的政府债务限额。政府债务收支纳入市、辖市(区)全口径预算管理,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专项债券收支纳入相应的政府性基金预算。严格规范政府举债融资机制,规范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二、三类事业单位的债务融资行为。政府融资担保、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限定在政府职责范围以内。
(三)依法依规使用债务资金。政府债务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债务资金使用须纳入政府债务支出预算。政府债券资金应按规定用途使用,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优先保障公益性项目建设,不得用于竞争性项目和经常性支出。
(四)落实偿债来源、及时偿还债务。按照“谁举债、谁偿还、谁承担责任”的原则分类落实偿债资金。政府债务还本付息资金纳入市、辖市(区)相应的财政预算。或有债务偿还按照协议约定,由对应的债务主体落实偿债资金来源;依法确需政府负责偿还的或有债务,偿债资金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市、辖市(区)政府应加强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二、三类事业单位的债务监管,督促其制订还款计划,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强化债务主体责任。
(五)分类处置、积极化解存量债务。对政府债务、或有债务和企事业单位存量债务进行分类处置。对财政部锁定的政府存量债务,政府要切实履行偿债责任,分年度纳入财政预算,落实还款来源。对到期或有债务,市、辖市(区)政府应妥善处理,最大限度降低政府代偿责任。债务举借单位和连带责任人要认真落实偿债责任,按时还本付息,不得转嫁偿债责任和逃废债务。
(六)建立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市、辖市(区)政府必须制定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各级财政部门要动态监测同级政府债务、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债务和事业单位债务,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市、辖市(区)政府出现政府债务风险情形时,要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风险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妥善化解债务风险。同时,加强舆情跟踪和研判,有效管控债务风险影响。
(七)加强政府性债务监督与管理。健全完善政府性债务信息报送、报告和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对政府性债务的审计监督和绩效考核。建立健全对市属部门、区级政府、融资平台公司、金融机构、中介机构、法律服务机构等违法违规债务融资行为的惩戒问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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