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常州市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常办发[2009]30号)。意见就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方向、政策措施、组织保障等方面,释放出四大重要信号,对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信号一、涵盖范围更加广泛 《意见》涵盖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社区)经济股份合作社、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以及富民(物业)合作社等多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形式,将它们作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完整体系。要求我们在指导、引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必须把农村各种合作组织作为一个整体通盘考虑,鼓励各种合作组织加强联合,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由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也可以由农民以资金、技术等入股;土地股份合作社可以大力发展高效农业,兴办一个或几个农民专业合作社;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及富民合作社等也可以统一开发农业,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可以吸引农民资金入股开发经营。 信号二、合作内容更加拓展 《意见》在发展思路上,有以下创新:一是鼓励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也就是要以产品为纽带,发展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类农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的联合。二是鼓励社员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股,将社员的土地按照一定的标准核算成一定的金额,作为股金入股合作社,作为分红的依据,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股权结构。 信号三、政策措施更加宽松 《意见》首次明确了我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工商登记、税收优惠、财政资金、用地用电等各方面的政策措施,并且政策措施更加宽松。 1、工商登记上,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及具备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条件的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核发《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富民(物业)合作社、村经济合作社(村经济合作联社)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统一登记为非公司企业法人,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工商登记免收登记费、营业执照工本费和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这解决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长期存在的法人地位问题。 2、税费扶持上,《意见》重申了《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政策通知》有关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享受税收优惠的政策,即: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的,免征、减征所得税。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各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经查实不能完整反映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总额的各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采取核定征收办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的涉农财政性资金和捐赠收入,暂不计入收入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农村交通等公共设施建设的支出,如列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固定资产,分期折旧在税前进行扣除。农民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的盈余返还,为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所得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农民专业合作社用于临时性生产用房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缴纳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性减免。农民个人实际出资(入股)的农民合作组织,其建造的“打工楼”出租等收入,比照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处理,按照综合税率5%征收相关税收。这些税收政策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 3、财政扶持上,《意见》提出,市和辖市(区)都要设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各级安排的高效设施农业发展资金、外向型农业发展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农业“三项工程”建设资金、农产品质量建设资金等专项资金,要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4、金融扶持上,《意见》提出了金融组织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信贷投放的优惠政策,同时提出了扩大农户小额贷款和农户联户担保贷款。扩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有效担保物范围,探索以合作经济组织股权进行质押贷款,探索开展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生产经营等方面的保险业务。 5、用地扶持上,《意见》提出,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不破坏土地耕作层的前提下,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照农用地进行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机械存放简易场库用地,按照农业生产用地办理手续。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兴办加工企业所需的建设用地,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统筹安排用地计划,积极提供用地服务。 6、其他扶持上,《意见》提出,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进出口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从事果场、林场、蚕场、水产养殖、花圃(电加热)、苗圃、蔬菜种植、茶叶种植以及灯光诱虫、农田排涝、灌溉、打井、打场、脱粒、积肥、育秧、防汛临时用电、现代化或专业化畜禽养殖和孵化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电价政策。合作组织兴办的加工企业生产用水,由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年度用水计划,计划内用水减半征收水资源费。对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运输鲜活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的,实行发放绿色通道通行证制度,对持证车辆免收所有普通公路通行费,等等。 信号四、组织保障更加有力 《意见》提出,将通过强有力的组织保障来促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更快发展。包括:一是强化典型示范,培植一批管理规范、经济社会效益突出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典型,发挥示范效应,辐射带动更多农民联合致富。二是加强教育培训,培养一批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能够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合作社企业家。三是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加大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宣传力度,营造出良好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环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