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户籍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加强人口服务和管理,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出台《常州市户籍准入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了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更好地获取、理解政策信息,现对《规定》的出台背景目的以及包含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规定》出台的背景目的
2014年7月以来,我市先后实施了《常州市户籍准入和迁移管理规定》(常政规〔2014〕4号)、《关于实施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的通知》(常政办发〔2014〕129号)、《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常政发〔2016〕51号)、市政府关于修改《常州市户籍准入和迁移管理规定》的决定(常政规〔2017〕3号),取消了投资纳税落户设置,放宽了准入条件。按照中央和省有关户籍改革要求,我市现行的户籍管理政策难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主要存在重点群体落户条件不够放宽,购房、投靠落户门槛较高等问题。通过制定《规定》,明确我市户籍准入范围和条件,有助于进一步加强人口服务和管理,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规定》包含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25条,主要包括以下五方面内容:
(一)进一步放宽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条件。《规定》第六条、第七条明确了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条件,主要分两类予以落户:高校毕业生、高级技师、技师、留学归国人员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并申领(签注)《江苏省居住证》的,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可以申请在本市落户;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职业院校毕业生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并申领(签注)《江苏省居住证》的,可以申请在本市落户。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职业院校毕业生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并申领(签注)《江苏省居住证》均满1年的,其配偶和未婚子女可以申请在本市落户。
(二)进一步放宽在本市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人员的落户条件。《规定》第八条明确了在本市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连续居住人员的落户条件: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并申领(签注)《江苏省居住证》均满1年的人员,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在本市落户。
(三)进一步放宽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人员的落户条件。《规定》第九条明确了在本市就业居住5年以上人员的落户条件:在本市租赁房屋并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且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并申领(签注)《江苏省居住证》均满5年的人员,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在本市落户。
(四)进一步放宽子女与父母相互投靠的落户条件。《规定》第十条、第十二条明确了未婚(离婚)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的落户条件:未婚(离婚)子女可以申请投靠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父亲或母亲;城镇地区已退休(或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和农村地区已满50周岁的父母,可以申请投靠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子女;80周岁以上老人自愿投靠成年子女的,不受被投靠人是否为家庭户口限制。
(五)进一步放宽退休人员回原籍的落户条件。《规定》第十五条明确了原户籍系本市居民,退休后回原籍的落户条件:原户籍系本市居民,因国家建设需要工作调动、下放农村、支援边疆、支援三线建设到外地工作的退休人员,申请回原籍落户的,可以在本人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在城镇地区直系亲属或兄弟姐妹合法稳定住所家庭户落户。
三、《规定》与2014年的《常州市户籍准入和登记迁移规定》相比有哪些特点
(一)保持政策的延续性、稳定性。综合发改、人社、公安等管理职能,形成17项户口准入条件,基本包含了以往的户口准入项目,保持户口准入政策的延续性。
(二)放宽重点群体落户条件。一是放宽高校毕业生、高级技师、技师的落户条件,取消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年限限制,落户对象由本人放宽至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二是放宽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职业院校毕业生的落户条件,将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年限由2年调整为1年,落户对象由本人放宽至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三是新增了留学归国人员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并申领(签注)《江苏省居住证》,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可以申请在本市落户的条件。
(三)降低购房和投靠准入门槛。一是取消购房迁入房屋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迁入后人均居住面积不小于25平方米的限制;二是取消子女与父母相互投靠且迁入后人均居住面积不小于25平方米的限制;三是放宽80周岁以上老人自愿投靠成年子女且不受被投靠人是否为家庭户口限制的落户条件。
(四)放宽租赁房屋准入门槛。只要在本市租赁并经房产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且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并申领(签注)《江苏省居住证》均满5年的人员,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均可以申请在本市落户。
(五)放宽退休人员回原籍的准入门槛。因国家建设需要工作调动、下放农村、支援边疆、支援三线建设到外地工作的原户籍系本市居民的退休人员,可以申请回原籍落户,合法稳定住所由本人放宽至城镇地区直系亲属或兄弟姐妹的合法稳定住所。
四、如何理解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
合法稳定就业,是指有合法职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或取得营业执照、具有稳定收入并依法纳税。
合法稳定住所,是指购买、自建、继承、受赠的产权住房和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
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包括合法稳定住所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农村地区自建房尚未办理完成不动产登记的,可以提交建设工程许可、宅基地使用等相关证明材料。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不能反映出房屋用途的,申请办理户口登记时还应当提供房屋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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