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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常州出台政策措施推进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运行

发布日期:2023-07-05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进一步增强物业管理区域业主自治能力,提升物业管理服务法制化、规范化水平,近日,常州出台《关于推进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运行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推进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运行,打通业主自治“最后一公里”。《意见》共包含总体要求、监督管理、组建条件、具体职责、成员构成、组建程序、运行管理和其他事项等8个部分,内容涵盖了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运行、监管的全过程,主要特点有:

一是细化相关职责。《意见》分别明确市、县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下同)和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运行、监管等方面的职责,其中街道办事处负责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后将在街道办事处指导监督下,依法代行“组织选聘、续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人”等9项职责,形成业主共同决定。

二是明确组建条件。物业管理区域存在“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因多种原因未成立业主大会,经指导后仍不能成立;业主委员会长期不能正常开展工作,需要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经多次指导后仍不能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等3种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三是明确人员构成。《意见》明确,物业管理委员会总人数一般为9至13中的单数,具体包括业主成员、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社区服务机构、公安派出所以及建设单位等指派的成员,其中业主成员的人数不得少于60%。同时明确,存在“与物业服务企业有利害关系”等6种情形之一的业主不得作为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业主成员;已经成为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成员的,如出现“未正当履行职责或者侵犯业主共同利益”等4种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其成员资格并按照相关程序重新确定。

四是简化组建程序。街道办事处只需完成“发布组建公告、推荐人选、确定人选、作出决定、备案刻章开户”5个环节,即可完成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其中,成员资格审查工作由街道办事处组织社区居(村)民委员会通过听取业主意见、定向征询等方式确定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成员,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和市物业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公示七日,接受业主监督。

五是规范运行管理。《意见》明确,对于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指导监督下,依法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形成业主共同决定并按规定公示。物业管理委员会如有作出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县级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意见》还对物业管理委员会运行期间的成员增补、解散、移交、审计等方面工作作了明确规定,确保物业管理委员会规范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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