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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2-09-04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是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主要手段,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市正处在加快转型升级、建设美好常州,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和建设法治常州的关键时期,人民群众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对政府依法行政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各类行政执法行为,有效提升我市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水平和能力,我市颁发了《常州市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一、为什么要制定《暂行规定》?

  答:国务院和省政府都有明确要求,国务院相继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三个关于依法行政的纲领性文件,省政府也相继出台了贯彻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门强化执法程序意识,加强程序制度建设,严格按程序执法。

  目前国家法律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统一规范的程序规定仅有《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强制法》三部法律,对于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尚没有统一的法律进行规范,而是散见在各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

  当前我市的依法行政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部分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仍有一些不规范的地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仍有发生,一些违法、不当或拖延、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执法行为尚未得到及时有效的制止和纠正。因此,迫切需要对行政机关的各类行政执法行为统一规范,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为建设法治政府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暂行规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指导思想是:一是以国家对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为指引、以国务院和省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的规定为依据,确保合法性;二是以兄弟省市先进经验和做法为借鉴,确保先进性;三是以我市各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情况和依法行政水平为基础,确保适用性。

  基本原则有:合法原则、公开原则、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和高效便民原则

  三、《暂行规定》对哪些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统一规范?

  答:根据行政法原理和省、市政府有关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的规定,以及行政执法实际情况,我市将行政执法职权主要分为11类,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裁决、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检查。这种分类比较全面和具体,《暂行规定》对此予以肯定并进行了统一规范,我市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及依法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和组织实施上述各类行政执法行为均要遵守《暂行规定》的要求。

  四、《暂行规定》对行政执法行为怎样进行统一规范?

  答:1、规范了行政执法程序的有关主体,将行政执法程序主体分为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和组织,以及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参与人等三类主体,并分别明确规定了各类主体的权利义务。

  2、规范了行政执法行为的共同程序,将行政执法程序统一分为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听证、决定、期限和送达等五个环节,并对每个环节进行详尽规范,同时专章规定了简易程序和行政调解程序。

  3、对行政执法程序进行分类规范,除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这三类已有法律统一规范的行政执法行为外,《暂行规定》对其他八类行政执法行为,即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裁决、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检查都分类进行了专门规范。

  4、对行政执法监督行为进行规范,为保障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贯彻落实,以及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暂行规定》统一规范了行政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程序。

  五、与其他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规定相比,《暂行规定》有何新特点?

  答:1、吸纳并推广了推进依法行政过程中取得的成果。如将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信赖保护原则和一个窗口办事原则应用到了所有行政执法行为中;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依据、程序和结果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行政机关应当积极推行全过程说理式执法;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对于经过听证程序的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等。

  2、填补了行政执法程序方面的一些空白。如明确了所有行政执法行为实行回避制度;行政执法事项的办理期限;行政机关不得仅收集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证据;各类行政执法行为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听证程序和行政调解都专节进行详细规定;具体规范八类行政执法行为的实施程序等。

  3、强化了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和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如规定了行政执法监督的主管部门和具体办理程序;对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拖延履行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分别进行处理;明确了行政机关可以采用多种措施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选择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损害最小的措施;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行政文件、档案,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允许其查阅、摘录、复制;行政机关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予以补偿;行政执法程序参与人在行政执法程序中,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六、为何要称为《暂行规定》?

  答:目前国家对行政执法程序尚无统一规定,有些省市尝试对行政执法程序进行统一规范,为能及时总结《暂行规定》贯彻实施中的经验,进一步完善,使其更具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我市以“暂行规定”的名义发布,以便后续进行进一步的评估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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