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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解读
发布日期:2019-01-09   浏览次数:   字体:〖默认 超大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的研究意见》和《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深化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促进加强项目建设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常州市修订出台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简称“监督办法”)。2019年1月日,在市行政中心惠风厅举行了关于《常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解读新闻发布会,根据发布会安排,常州市审计局副局长罗志敏就《监督办法》主要内容等向媒体作了介绍。

一、修订的主要内容

《监督办法》保留、调整和整合了原办法的有效内容,贯彻了全国人大法工委的研究意见和审计署、省审计厅的工作要求,借鉴了部分省内、外城市的先进做法。

《监督办法》共有六部分组成,具体为:

第一部分:总则  主要包括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和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等概念的解释和界定,以及对相关部门职责的总体要求等内容。

第二部分:职责和权限  主要规定了审计机关开展投资审计和审计调查的对象、内容,以及审计机关和项目建设单位、其他相关单位在审计中的权利和义务等。明确审计的对象为项目的建设单位,审计调查的对象为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规定了审计机关开展投资审计和专项调查所拥有的“要求报送资料权、审计检查权、调查取证权”等权利,以及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应负的义务。

第三部分:组织和实施  主要规定了投资审计的管辖范围、审计组织方式和实施方式等。其中规定:“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审计机关可以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为进一步扩大投资审计监督覆盖面,规定“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符合审计职业要求的相关专业机构或聘请具有相应专业资格的外部人员参加审计项目”,并对委托或聘请外部力量参与审计项目的行为、费用保障等进行了明确。

第四部分:审计程序  系统地对编制审计项目计划、下发审计通知书、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督促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公告审计结果等工作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第五部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  分别针对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和人员、审计机关委托或聘请的专业机构和人员以及审计机关的审计人员,就其违法违规的情形及其处理、处罚作出相应的规定。

第六部分:附则  对国有企业和国家事业组织投资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各辖市(区)执行本办法的要求以及施行时间等,进行说明和明确。

二、修订后《监督办法》的主要特点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监督办法》规定:“各级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配合并协助审计机关做好审计监督工作”,并分别规定了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城市运营公司等应当开展的工作。《监督办法》同时也增加了对审计机关自身职责、权利的规定,明确:审计机关可以对与建设项目有关的专项建设资金、涉及的重大政策和政府指定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监督办法》对审计机关开展建设项目审计,以及对与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时的权限也进行了明确。这样修改后,有利于促进建设单位、相关部门以及审计机关依法履职尽责,共同提高工程投资绩效。

二是进一步规范了投资审计监督行为。《监督办法》的第二章至第五章,对投资审计和审计调查的重点内容、审计程序、审计方式和审计结果的运用作出了具体规定;针对参建单位、受托参审单位以及审计机关等不同的对象,对其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作出了相应规定。调整和整合以后,《监督办法》更具系统性和操作性。

三是进一步增强了审计监督的合法性和严肃性。《监督办法》认真落实了全国人大法工委的研究意见和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要求,对超越地方立法权限、限制民事权利的规定进行了认真修改。其中:对审计结果的运用,规定“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对审计机关的职责权限,进一步明确了审计对象和调查对象;对实施竣工决算审计的项目,作出了“三个月内出具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的规定;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规定“审计机关应当……督促建设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对未按规定整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等等。修订后的《监督办法》,既保障了规定的合法性,又增强了执行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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