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邮政法》和《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常州地区快递市场管理,促进常州市快递行业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常州市政府7月15日颁布了《常州市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对《办法》作如下解读:
1、 《办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快递业是近年来我国发展最迅猛的产业之一。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快递业与人民群众生活的联系也越来越紧密。据国家邮政管理局统计,截至2012年底,全国规模以上快递服务企业业务收入达到1060亿元,业务量达到57亿件,全国每年人均使用快递服务4次。常州地处我国经济较发达的长三角地区,2012年,常州市邮政企业和规模以上快递服务企业业务收入累计完成6.50亿元,列全省第4位;业务量累计完成4091.5万件,列全省第5位;人均年使用快递服务8.7次,是全国平均水平的2.2倍。统计数据表明,当前我市快递业处于高速增长期。与此同时,快递业的经营管理也暴露出不少问题,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对此,市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批示,要求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加强我市快递行业的监管。2012年11月,市法制办专门召集公安、国家安全、工商、邮政等部门,就落实市领导的重要批示精神进行座谈、研讨时,适逢常州市邮政管理局挂牌成立。我局作为刚刚成立的行业管理部门,立即按照市领导的批示要求,认真听取法制办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开始深入快递企业对其生产经营、内部管理、安全管理、服务质量和水平等进行全面的调查研究,为《办法》的起草做前期准备工作。
2、《办法》的起草过程是怎样的?
2012年12月初,常州邮政管理局正式启动了《办法》的起草工作。在《办法》起草过程中,采取专题调研、座谈研讨、专家辅导和学习交流等形式,做了大量的基础工作。一是成立了《办法》起草领导小组,明确相关工作人员的职责和分工;二是深入学习、准确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精神实质,同时邀请专家进行专题辅导;三是深入快递企业调研,实地了解快递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掌握第一手资料;四是召开企业代表和社会监督员座谈会,认真听取对《办法》的意见和建议;五是组织专家论证。多次邀请省局、市法制办、法律顾问等专业人士对《办法》进行论证;六是通过网站发布公告和函寄方式,广泛征求全市各界和相关部门意见。
在《办法》的起草过程中,始终把握“三个坚持、三个确保”的原则,一是坚持新老政策的连续性,确保平稳过渡;二是坚持规范与创新相结合,确保办法依法合规且具可操作性;三是坚持统一管理和属地相结合的原则,确保快递市场管理规范有序。
3、《办法》的适用范围和主管部门的职责有哪些?
《办法》的第二条对其适用范围作了具体的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快递市场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快递,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的寄递活动。寄递,是指将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活动,包括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
常州市邮政管理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邮政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快递服务标准,研究拟定本地区邮政、快递发展规划,监督管理本地区快递市场,负责行业安全生产监管。
快递行业早期由于准入门槛低,也没有什么完善、规范的规则,杂、乱是当时快递行业的主要特点。经过近十年的发展,尤其是国家邮政实行政企分开以后,这种乱象有了较大的改观,但从整个行业的现状来看,不仅其从业人员包括管理者的素质参差不齐,而且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体制模式也呈现多元性。同时,快递行业的生产作业环节涉及交通、工商、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等多个部门的职权管辖。因此规范快递行业的经营管理,确保寄递安全,需要在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建立联合管控机制,发挥部门合力才能完成。《办法》的第三条第二款、第六条规定了多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协助,共同维护我市快递市场安全,促进快递行业健康、快速发展的内容。
4、《办法》对快递企业的经营活动做了哪些具体的规定?
《办法》的第二章对快递企业的经营主体与服务做了具体的规定,引用了新修订的《快递市场办法》中对快递企业经营主体、企业合并、分立报备等制度规定,尤其是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部分做了重点强调。如:被加盟人与加盟人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参与加盟经营的企业,应当遵守共同的服务约定,使用统一的商标、快递服务运单和收费标准,统一提供跟踪查询和用户投诉处理服务。目的就是不能因为快递企业经营模式的多元性,影响快递服务质量。确保取信于消费者,特别是发生问题以后消费者能够追诉。
服务质量是快递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公众关注的焦点。这几年,快递业面临着规模不断壮大而服务质量亟待提升的问题。为落实国家邮政局关于在全国实施快递行业服务等级评定制度的要求,我们在《办法》的第三十二条规定:市邮政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快递行业的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和评价体系,并适时向社会发布有关快递服务质量的监督报告。不仅构建了快递服务的信息反馈机制,使快递企业之间的竞争趋于理性,而且让广大消费者能够选择服务水平更高、服务质量更好的快递服务,引导快递企业重视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的提升。
5、《办法》对快递企业的生产安全有哪些特别的规定?
快件寄递的安全问题,远远超出了快件自身的安全,涉及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大局。快件寄递安全是快递企业责无旁贷的责任。《办法》吸收了新修订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中要求快递企业应当具备安全生产能力的有关规定。《办法》特别强调了要抓住快递行业安全生产的关键环节,并对其具体操作要求进行了明确。如:收寄验视制度是邮政、快递行业中最重要的一项制度,是确保快件寄递安全、邮路运输安全的关键环节,但在实践中这一最重要的制度,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往往落实不到位,给寄递安全带来隐患。为此,我们在《办法》的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明确将快递企业落实“收寄验视制定”予以制度化。即快递企业收寄快件时,要加盖收寄验视戳记,以切实加强收寄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信息安全与广大消费者的隐私权保护密切相关,《办法》在借鉴上位法对信息保护、隐私权保护有关条文的同时,在《办法》的第二十五条,特别规定了快递企业面单集中销毁制度,为进一步确保用户寄递信息的安全,提供简便、可行、有效的保障。
6、《办法》对促进常州市快递行业发展有哪些具体的规定?
常州属于苏南经济板块,要大力促进快递业健康、快速发展,力争常州市快递业在全省名列前茅。《办法》从发展的角度,对全市快递行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考虑到快递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普遍偏低的实际情况,《办法》的第十三条,提出了全市快递企业从业人员的持证比例,应达到《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最低要求,同时要求快递企业不断加大人员培训的力度,逐年提高从业人员的持证比例和持证等级,力争抢占快递人才培养的制高点。针对快递行业存在的车辆进城难、停靠难等问题,《办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吸收了省邮政管理局和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文件精神,在加强快递车辆管理的同时,充分保障快递企业合法权益,满足快递企业的合理要求。针对快递行业普遍存在的“最后一公里”投递难的问题,《办法》第五条明确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等应当为快件(邮件)的投递提供便利”的内容,为建立具有常州特色的快递服务提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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