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建立科学高效的专项资金管理运行机制,9月22日,出台了《常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起草的背景和目的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2015年6月1日,常州市成功申报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2017年6月1日,《常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正式实施,这些都对名城保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该办法主出台的主要目的是落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以及《常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要求,切实推进常州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不仅为常州市历史文化资源的普查、规划编制工作、研究宣传等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同时也为常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修缮保护项目提供资金补助。
二、办法的编制依据
根据国家、省以及《常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相关要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必须设立名城保护专项资金。常州市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六条作了明确规定: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用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的普查、测量、认定、抢险、规划编制、修缮补助、学术研究、奖励等方面。
三、办法起草的过程
按照规范性文件要求,根据计划确定的时间节点,经过充分的调研,形成了办法的初稿,经两部门多次讨论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提请市相关部门进行审议,并在网上进行公示征求了意见。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8章29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该章明确设立常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法律法规依据、专项资金的来源、使用的方向、使用的原则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该章明确市财政局与市规划局为常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和各自的职责。
第三章 使用范围。该章明确常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特别是优先安排的范围以及禁止使用的范围。
第四章 项目及资金管理。该章明确常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支付、管理等程序及要求。
第五章 实施管理。该章明确对常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的项目必须实施的一系列管理制度,如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年度检查制度、项目验收制度等。
第六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该章明确对常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的项目进行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七章 责任追究。该章明确对常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追责。
第八章 附则。明确本办法的实施期限和适用范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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