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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12-17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便于市属企业和社会各界更好地理解《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强化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也将“严格责任追究”作为一项重要改革任务。为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常州市于2015年出台了《常州市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对国有企业责任追究范围、损失认定、责任认定、追究处理、组织实施等作出了框架性规定。

2016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对于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根据国资监管工作的实际,结合《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令第37号)有关做法,多次征求有关部门和市属企业意见并研究后,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分八章五十八条。

第一部分为总则,明确《办法》制订的依据和意义,对有关问题进行明确。

第二部分为基本原则,明确坚持依法依规问责、坚持客观公正定责、坚持分级分层追责三条原则。

第三部分为损失认定,对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和重大资产损失进行了界定。

第四部分为责任认定,对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进行了界定。

第五部分为责任追究,对出资人、纪检监察机构、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及其他部门等责任追究主体按权限进行了规定,对各种资产损失的具体追究方式进行了明确。

第六部分为工作职责,对出资人和企业的责任追究职责进行了明确。

第七部分为组织实施,对责任追究的操作流程进行了明确。

第八部分为附则,对实施时间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三、损失标准

《办法》对资产损失金额标准,没有按照中央和省文件确定的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的标准照搬,而是根据常州市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参考周边城市的做法,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其中一般资产损失,是指单笔资产损失价值在50万元以下,且造成影响较小的。较大资产损失,是指单笔资产损失价值在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对企业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重大资产损失,是指单笔资产损失价值在500万元以上,对企业和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四、责任追究方式

《办法》根据工作职责把违规投资经营责任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根据违规性质和资产损失程度及影响,把责任追究分为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和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五种处理方式。

五、出资人责任追究的特点

《办法》所称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属于出资人责任追究,是出资人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的重要举措,是对国有企业经营投资领域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与纪律处分、刑事处罚的性质、适用范围不同,对因果关系和有关证据的要求不同,相关处理标准也不同。因此,《办法》明确规定,涉及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查处的损失标准,遵照相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六、意义

《办法》对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责任追究进行规范,其他市属企业可参照执行,对建立健全统一的国资监管体系将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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