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享受门诊大病待遇参保人员,一个年度内在选定的定点医院门诊治疗发生的门诊大病目录范围内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承担800元/年的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部分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结算支付办法享受待遇。同时对部分病种在门诊治疗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实行限额管理。器官移植后需进行抗排斥治疗限额标准为:术后第一年100000元/年,术后第二年70000元/年,术后第三年及以后50000元/年;血友病治疗限额标准为8000元/年;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限额标准为15000元/年。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