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 文字解读 >> 正文

常州市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调整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0-06-28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一、调整水价的主要依据和理由
  近几年,国家、省加大了资源产品价格改革的推进力度,多次发文要求各地积极推进水价改革;再加上供排水企业根据我市供排水发展规划,加大了对供排水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污水收集和处理能力明显增强,供水安全与水质指标合格稳定。但由于成本不断上升,现行供排水价格与运营成本长期倒挂,影响了我市供排水事业的健康发展。为此,调整自来水价格势在必行,其主要依据和理由表现在:
  一是贯彻实施国家、省资源环境价格改革政策的需要。2006年12月30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转发省物价局江苏省“十一五”水价改革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46号)文件,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协调运作,统筹考虑“十一五”水价改革与其他价格改革的衔接,保证水价改革的顺利实施。在综合考虑上游水价、水资源费、供水企业合理盈利、新水质标准、水厂建设、管网建设和计量系统改造等因素,并强化成本约束基础上,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城市污水处理费以补偿成本和合理收益为原则,对污水处理厂和管网的建设、运营及污泥处置等,拟定“十一五”期间城市污水处理费调整计划,到2008年,苏南地区污水处理费调整到1.30元-1.60元/吨。2007年9月10日,省政府又下发了《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水污染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07]97号),要求“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全面提高污水处理率和处理标准”。2008年10月21日,省物价局又以苏价工[2008]338号《关于水价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要求各市尽快实施“十一五”水价调整方案,抓紧履行听证程序,适时出台水价调整文件。
  二是有利于弥补亏损,促进供排水行业可持续发展。近几年,由于供排水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的加大,融资数额较大,财务费用和运行费用明显增加,再加上动力和原材料价格持续上涨,设备、管网维修费用不断上升,导致供排水企业经营亏损。经我局成本监审分局进行成本监审:通用自来水公司2008年自来水售水成本1.34元/立方米,与实际销售价格1.16元/立方米形成倒挂;市排水管理处2008年污水处理成本1.45元/立方米,与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1.15元/立方米形成倒挂。
  随着供排水技术标准要求的逐步提高,供排水企业的运营成本还将进一步上升,如继续维持现有的水价水平,供排水企业将不堪重负,经营将面临更加困难,这既不利于保障城市供水安全和水环境的改善,也不利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科学合理地制定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水价机制,可促进供排水企业的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满足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是有利于节能减排、改善城市水环境和提高全社会节水意识,促进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近几年,根据国家、省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和太湖水污染综合治理要求,我市加快了城市污水处理系统的建设和投入,按照补偿治理成本的原则,适当调整污水处理费,建立公平合理的污水处理补偿机制,对切实改善城市水环境,促进全市节能减排工作,推进环境友好型城市建设,保障城市供水安全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水价调整的基本原则
  根据国家积极稳妥推进资源环境价格改革的总体要求和《江苏省“十一五”水价改革意见》精神,我市水价改革的基本原则是:(1)调整水价与理顺水价结构相结合,建立多层次的供排水价格体系;(2)合理补偿供排水成本,促进城市供排水事业的健康发展;努力为城市和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供排水环境;(3)运用价格杠杆,促进节约用水,有效保护水资源;(4)兼顾水资源保护、污水治理、经济发展水平,公平、合理负担和用户的承受能力。并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用水;(5)积极、稳妥,择机实施。
  三、本次市区居民生活用水到户价格调整的主要内容和具体水平
  现行我市市区居民生活用水到户价格由供水价格、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和城市附加等四项内容构成,本次水价调整的主要内容是调整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根据调整方案,本次市区居民生活用水到户价格将由每立方米2.57元调整为3.07元,每立方米调整0.50元,其中:污水处理费由现行吨1.15元调整为1.35元,每吨调整0.20元;供水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1.16元调整为1.46元,每立方米调整0.30元。
  四、市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执行范围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的范围为:居民生活用水,各类学校的教学、生活用水,民政福利院、养老服务机构生活用水,街道、社区、村委会、机关、事业单位、部队、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等非生产经营性用水,市政环卫绿化用水。
  五、本次市区居民生活用水到户价格调整对居民消费生活的影响
  如以户均月用水量15吨测算,月增支7.50元/户,增支部分约占2009年度全市户均月消费支出3777元的0.2%,影响居民消费价格指数0.13个百分点。
  六、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的积极意义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意见”、省建设厅、省经贸委、省环保厅“江苏省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等精神,要求到2010年,各地要建立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和水资源合理利用的水价形成机制;对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以及根据省“十一五”水价改革意见“对居民生活用水,切实推进抄表到户工作,加快推行阶梯式水价制度,在确保居民基本生活用水价格相对稳定的前提下,适当拉大各级用水量间的价差”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市区将在本次调整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同时一并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将对我市建设节水型城市,引导市民合理用水,引导社会合理消费水资源有着积极的意义。
  七、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的主要内容
  对居民家庭生活用水设定每月的基本用水额度,在定额范围内执行基本水价,如用水超过定额,超额部分按较高水价收费。按照“保障基本需求、抑制超量消费、遏制奢侈浪费”的原则,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量具体分为三级,一级水量为确保基本需求;二级水量为控制超额消费;三级水量为遏止奢侈浪费。根据省物价局、建设厅“江苏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苏价工[2000]407号)有关规定,三级水量阶梯式水价的级差以供水价格为基数,具体价格之比为1:1.50:2。
  八、市区居民生活用水三级水量阶梯的具体划分标准和执行的价格水平
  根据国家《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50331-2002),结合我市近年来城区居民生活用水实际情况并借鉴周边城市标准,我市市区居民生活用水根据家庭常住人口以户为单位分别设定三级水量阶梯,对应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具体分为三级,三级水量阶梯的具体划分标准和执行的价格水平详见下表:
  项目
  级别 户均月用水量(立方米) 到户价格
  (元/立方米)
   每户4人及以下 每户5人及以上 
  第一级 20及以下 30及以下 3.07
  第二级 21以上-30及以下 30以上-50及以下 3.78
  第三级 30以上 50以上 4.51
  九、市区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的实施范围
  按照统一政策、分步实施的办法,本次将对由常州通用自来水公司直接抄表到户(一户一表用户)的市区常住居民户口居民生活用水执行阶梯式水价,其他用户暂不实行阶梯式水价制度,等条件成熟后再相应组织实施。
  十、市区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的操作办法
  每户家庭的用水量原则上按每户家庭按4口人为考核,如家庭人口5人及以上的,月用水量预计将达到第二、三级用水量的用户,可凭水费缴费通知单、户口簿原件或当地街道(社区)证明,前往自来水公司各服务网点柜台申请调整阶梯基本用水量。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的考核暂以一年为一个周期,即以12个月(一年)居民生活用水总量核算每月平均用水量,如月均超过第一级用水量标准或达到第二、三级用水量标准的则一次性补收阶梯加价水费,核算时间为次年的首次抄表。平时用水量仍按居民生活用水基本到户价格收取水费。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费实行分级累加计费制,计算公式为:
  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总水费=第一级到户水价×第一级用水量+第二级到户水价×第二级用水量+第三级到户水价×第三级用水量。
  十一、市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调整后对城市低保户和特困职工家庭补贴办法
  为减轻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调整对低保户和特困家庭的调价压力,按照“谁收益谁承担”的原则,仍由常州通用自来水公司、市排水管理处对特困职工和低保对象按常价管[2007]87号文件继续给予调价补贴。经测算,这次水价调整后,市区低保、特困户家庭自来水调价补贴标准由120元/户.年提高到162元/户.年,年增补42元/户。市区低保户通过市民政部门确认后拨补,市区特困户通过总工会确认后拨补。
  十二、本次市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调整和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的实施时间
  本次市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调整方案,报经市政府同意并报省物价局批准,自2010年7月1日用水量起实行,7月1日后对用水户的第一次抄表执行原价格,第二次抄表执行调整后的价格。市区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随本次水价调整时同步实施。
  十三、我市市区居民生活用水调价水平与周边城市的比较
  本次我市市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调整延时为全省最晚,调整幅度在其他省辖市范围处于较低水平,周边城市水价比较见下表:
  地区 调价时间 到户价格
  (元/立方米)
  常州市 2010.7.1 3.07
  苏州市 2010.4.1 3.10
  无锡市 2009.7.1 3.20
  十四、我市市区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量核定基数与周边城市的比较
  我市是苏南五市最晚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的城市之一,阶梯式水量基数与周边城市的比较见下表(以户均4口人为例)。
  单位:立方米
  级数 常州市 苏州市 无锡市
  一级水量基数 Q≤20 Q≤20 Q≤20
  二级水量基数 21≤Q≤30 21<Q≤35 20<Q≤30
  三级水量基数 Q>30 Q>36 Q>30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顶部】【打印此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