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金坛区临时户外广告和临时占道行政许可行为,营造整洁、美观、有序的市容环境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市容标准和技术规范,金坛区城市管理局拟制了《常州市金坛区临时户外广告和临时占道行政许可暂行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集日期:2021年10月11日—2021年11月10日。如有相关意见或建议请于2021年11月11日前反馈。感谢支持!
提交意见或建议时,请标注“暂行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或建议”字样,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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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常州市金坛区城市管理局
2021年10月11日
常州市金坛区临时户外广告和临时占道行政许可暂行规定(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临时户外广告和临时占道行政许可行为,营造整洁、美观、有序的市容环境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广告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市容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常州市金坛区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户外广告和临时占道行政许可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临时户外广告,主要指利用气球(模)、条(竖)幅、喷绘布幅等形式介绍商品或者宣传公益活动的广告设施;临时占道,主要指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搭建建(构)筑物进行施工作业、商业或者公益宣传的行为。
第四条 设置临时户外广告或者进行临时占道活动,应当向区城市管理局或者镇(街道)行政审批机构申请行政许可,如涉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的还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许可。
第五条 可以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事项:
1.因施工作业、商业或者公益宣传等需要,进行临时占道活动或设置临时户外广告;
2.区委区政府以及相关政府部门组织的公益活动;
3.上级政府部门部署或指定进行的活动;
4.其他因特殊情况而需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或进行的临时占道活动。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行政许可:
1.进行具有现场销售行为的临时占道活动;
2.在围墙栅栏、管线杆柱、临街建成建筑物外立面上设置非公益宣传物或者在城市树木上设置宣传物;
3.除公交车等特殊车辆外,在机动车、非机动车等交通工具上设置临时户外广告进行流动商业宣传;
4.占用城市主干道、交通要隘、绿地、桥涵举办商业宣传活动;
5.开展与自身经营项目、商品种类不一致的商业宣传活动;
6.所宣传内容或商品不合法、活动内容或活动形式低俗、设施简陋存在安全隐患、易引发周边管理秩序混乱以及严重影响周边环境卫生的临时占道宣传活动;
7.在重要公共交通站点50米以内、医院出入口50米以内、中小学校出入口50米以内路段进行临时占道商业宣传活动;
8.除商铺开业、周年店庆、公益活动外,在非国家法定重大节假日、双休日设置商业宣传临时户外广告或进行临时占道商业宣传活动。
第七条 提出行政许可申请须满足下列要求:
(一)场地要求
1.设置在城市道路、公共广场上的,不得损坏市政道路、绿化设施、环卫设施、消防设施等,不得影响行人、车辆正常通行;
2.设置在商铺门前的,从店门至道路边缘距离不得小于6米,且能够设置明显标志(公示牌)和安全防护设施;不得擅自占用相邻商铺门前区域,不得压占盲道、道路检查井、雨水口等市政公用设施。
(二)时间要求
商业宣传临时户外广告或临时占道活动设置时间仅限于国家法定重大节假日、双休日、商铺开业、周年店庆等。
(三)数量要求
1.公共场所设置的气球(模)数量,根据场地面积、交通状况进行控制;
2.商业宣传竖幅根据设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控制,竖幅之间须保留一定间距;
3.商家在同一地点进行临时占道商业宣传活动每月不超过两次;大型商业综合体进行临时占道商业宣传活动每月不超过四次。
(四)安全要求
1.设置气球等高空临时户外广告设施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先取得气象部门的行政许可;
2.临时占道活动实施人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应急预案或安全保障方案,并严格按照预案或方案执行;
3.临时占道活动预计参与人数500人以上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先向公安部门申请备案;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应当严格按照区疫情防控指挥部的要求开展行政审批工作。
(五)其他要求
1.临时户外广告的载体要整洁完好、美观大方,用字规范、字迹清晰、大小适中;
2.气模跨度不超过10米,高度不超过5米;
3.除公益宣传外,条幅必须以竖幅形式设置,宽度不超过1米,均须拉紧绷直并保持平整舒展;
4.在开间小于6米的商铺门前设置临时户外广告或进行临时占道活动,可能影响或妨碍相邻关系人生产、生活的,设置人(单位)应当征得相邻关系人书面同意;
5.利用有明确管理主体的开放式广场进行临时占道活动或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设置人(单位)需征得相关管理单位的书面同意,如可能对周边商户造成影响的,还需征得相邻关系人书面同意;
6.室内装修作业,具有场地条件且需要临时堆放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的,应设置三面半封闭硬质围挡和安全警示标识,并在所占人行道板上采用铺设木工板等保护市政道板设施的防护措施;
7.建筑物外立面改造、出新,需占道搭建施工脚手架的,应设置绿纱网围挡和安全警示标识。
第八条 因公益宣传、政府重大招商引资设置临时户外广告或者进行临时占道活动的,由设置单位负责设施、场地的维护和清理,并承担相应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常州市金坛区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如与上级规范性文件发生冲突,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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