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常州富民 >> 政策咨询 >> 交通服务 >> 正文

被车撞伤先私了再鉴定 事后反悔

发布日期:2019-05-17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15岁少年小东放学后驾驶未经登记的电动车搭载同学回家,路上不慎撞倒王军,致其重度颅内损伤构成五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双方达成了赔偿金额为8万余元的协议,但王军事后又反悔起诉至法院。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支持了王军的事后反悔,判令小东的父母支付王军75.2万余元。

2015年9月,王军步行走到某技校附近时,恰逢该校15岁学生小东驾驶电动车搭载同学小强(16岁)经过此路段。因当时天色已暗,小东车速很快,对路面的情况疏于观察,车子不慎与王军发生碰撞,造成三人均倒地受伤。

王军倒地时头部着地,受伤严重,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王军因此次事故造成颅内出血及颅骨多处骨折,并进行了开颅治疗手术,幸得抢救及时,未有生命危险。

事故发生后,昆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事故调查后认定,小东驾驶的机动车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且载有一名12周岁以上人员,在经过事发路段时疏于对路面观察,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及,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而王军、小强在事故中无过错行为,均不负责任。

2016年1月,王军的家人与小东的父母经调解达成协议,约定小东一次性赔偿王军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4万元。协议签订后,小东的父母向王军支付了8.2万元。

不料2016年12月底,小东及父母收到了法院邮寄送达的传票和应诉材料。原来是王军将他们告到法院,要求赔偿他因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20万余元。

庭审中,王军表述自己在与小东父母达成调解协议后,又进行了后续治疗及伤残等级鉴定。根据鉴定结论,他因事故造成重度颅脑损伤遗留中度精神障碍,构成五级伤残,开颅面积超过6平方厘米,构成十级伤残,需长期护理。

小东的父母则认为,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且一次性支付了赔偿金,双方的代理人均已在协议上签字确认,王军现又起诉主张赔偿,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

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军在与小东父母签订调解协议时,尚未接受后续治疗和伤残鉴定,因此其在签订赔偿协议时对自己的伤势程度存有重大误解,且调解协议中的赔偿数额与王军实际发生的损失相差了10倍,如果仅按调解协议内容来赔偿,对受害人来讲显失公平,现王军要求按照其实际损失进行赔偿,法院予以支持。

结合相关费用凭证,法院一审判令小东的父母支付王军75.2万余元。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顶部】【打印此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