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常州实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的起草背景是什么?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实施,同年4月9日,市政府发布了《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常政规〔2011〕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实施以来,对加快推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确保全市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推进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目前暂行办法已实施九年,部分条款由于实际情况的变化需进一步修改完善,且我市暂行办法出台时间在前,其后发布的《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一些内容没能体现在暂行办法中,为此经过充分调研并广泛征求公众意见,起草了办法。
二、办法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11〕91号)。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办法共五章四十三条,主要从六个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是从补偿范围、补偿方式、补偿标准、补偿程序和住房保障等方面对被征收人的补偿作出了具体规定,确保补偿公正。
二是对市、辖市(区)政府及其房屋征收部门以及相关部门的职责进行了进一步明确,与暂行办法相比更全面、更准确,有利于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推进。
三是对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的程序、需公示的内容和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活动中的参与权、知情权、选择权和救济权进行了明确规定,最大限度地维护好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四是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了评估机构的确定方法和对评估结果异议的解决途径,确保评估结果客观、公正。
五是对征收活动中涉及政府直管公房、单位自管公房如何补偿作出了明确规定,切实保障了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公房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六是对征收补偿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四、被征收人的定义是什么?
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
五、什么情形下政府可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辖市(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人民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六、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哪一级政府可以作出?
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由市、辖市(区)人民政府作出。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作为征收主体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机构承担。
辖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七、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是如何确定的?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有关房屋征收评估规定评估确定。
八、被征收人获得的补偿包含哪些内容?
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标准以及相关补助、奖励标准,由市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九、征收补偿协议应包含哪些内容?
征收补偿协议主要包含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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