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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华人入籍,华侨原籍恢复户口,华侨及港澳台居民回国定居,漏登、漏录、数据丢失、错误注销等恢复户口

发布日期:2018-12-13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1)外籍华人入籍:获准取得中国国籍的公民,应当由本人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书面申请;入籍、复籍证明;入境使用的护照;户口注销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或者国外机构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申请投靠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的,还应当提交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被投靠人同意落户的承诺书以及与被投靠人关系证明。
未成年人获准入籍或者复籍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办理户口登记。
(2)江苏籍华侨原籍恢复户口:江苏籍华侨及出国(境)被注销户口的中国公民(含江苏籍学生在高校出国被注销户口),现回国(入境)要求恢复户口的,可以在本人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处、单位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书面申请;本人有效护照;户口注销证明或者原始户籍登记资料;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国外居留认证或者国内公证机构出具的国外居留证明翻译公证;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视为华侨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5年出入境记录认定;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或者单位相关证明材料;核查当事人出入境证件等相关材料对身份无法查明的,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协助查明并出具书面身份认定,具有港澳台居民及外籍身份的不适用本条规定。原户籍非本市的江苏籍华侨,在本市恢复户口的,应当符合户口准入条件。
(3)华侨回国定居:获准回国定居的华侨,应当由本人提交以下材料:书面申请、在有效期内的华侨回国定居证;回国使用的护照或者旅行证件;户口注销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或者国外机构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核查当事人出入境证件等相关材料对身份无法查明的,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协助查明并出具书面身份认定。
申请投靠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的,还应当提交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被投靠人同意落户的承诺书以及证明与被投靠人关系的有关材料。
未成年人获准回国定居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办理户口登记。
(4)获准回内地定居的港澳居民,应当由本人持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的相关证明,向定居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
(5)获准定居大陆的台湾居民,应当在批准定居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由本人持省级公安机关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向定居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超过规定时限的,不予办理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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