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位从四川农村来城市做清洁工阿姨,现在刚满50岁,用人单位就以其“已到退休年龄”为由解除与阿姨的劳动关系,阿姨询问法援律师:我能要求经济补偿金吗?
【法律风险】“已达退休年龄”的相关法律后果是:
1、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终止;
2、已退休劳动者再应聘用人单位工作,他们之间属于劳务关系;
3、已达退休年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劳动仲裁委不予受理;
4、已达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回放】
张某来自四川农村,自2006年2月起与甲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做保安,刘某已年满60周岁,甲公司让张某“当天下午就不要来了“,突然解除与张某劳动关系”,张某向该区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但仲裁委以“超出法定年龄”为由依法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张某又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甲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最终,法院认定原、被告之间仍属劳动关系,但张某要求甲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请,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小助助支招】
1、达到退休年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直接向法院起诉;
2、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但是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与用人单位之间仍然为劳动关系;
3、在上述2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其一,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要求其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其二,超过一年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会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三,劳动者一旦受伤,由于没有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就要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
4、因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劳动者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主张用人单位承担支付养老金、赔偿养老待遇损失等法律责任。
5、劳动者不清楚的,可拨打法律援助热线12348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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