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政府关于加快实现市区住房保障应保尽保的实施意见》的特点
为了加快推进我市市区住房保障工作,有效解决市区中等以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我市出台了《市政府关于加快实现市区住房保障应保尽保的实施意见》。与往年相比,《意见》有以下特点:
一是提出了更高的住房保障目标。通过降低住房保障准入门槛,提高住房保障补贴标准,适时扩面提标,惠及更多群众,争取在全省率先全面实现市区中等以下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应保尽保。
二是转变政府集中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单一筹集方式,实施保障房建设与收储并举。由政府集中向社会收储租赁房源,利用社会房源来解决中等以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加快实现应保尽保,切实提高住房保障效率。
三是更加突出人性化保障。保障家庭可以根据各自的实际住房需求,综合考虑居住习惯、就业地点、上学地点等因素,按规定在政府收储房源或社会房源中选择符合自身需要的住房,从而实现更为人性化的住房保障。
二、关于廉租住房收入标准
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要求,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标准应不低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1年我市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9829元,人均月可支配收入的50%为1242元,故2012年取整数为1300(含),比上年度增加160元,增幅为14%。
三、关于公共租赁住房收入标准
2012年度公共租赁房的收入控制线比例不作调整,仍为低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即公共租赁房申请家庭的人均月可支配收入标准为上年度市区人均月可支配收入2485元的80%,即1988元,取整数为2000元(含),比上年度增加250元,增幅为14%。
四、关于经济适用住房收入标准
根据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自然增长进行调整,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家庭为低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2011年我市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9829元,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为2485元,故2012年取整数为2500元(含),比上年度增加310元,增幅为14%。
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在5年内无房产转让行为
《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在就业地有房产转让行为的;……”,为此,在我市的政策中要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在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无房产转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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