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贯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意见》(苏建规字[2013]4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办法,促进招投标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实现工程建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2014年12月29日,市城乡建设局印发了《关于调整完善全市建设工程评标办法的通知(试行)》,对我市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办法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和完善,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在四方面进行了调整:一是调整评标基准价确定方式。二是调整投标报价合理性分析办法。三是“三合一”综合评估法增设投标项目经理信用比值。四是增设“三合一”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办法。
具体内容如下:
(一)调整评标基准价确定方式
方法一:投标数据合成确定评标基准价的
评标基准价=(A*50%+B*30%+C*20%)*K
A=本次招标项目最高投标限价*(100%-下浮率Δ)
B=本次投标除C值外的任意一个有效投标价,在开标时随机抽取确定
C=本次开标最低(次低)有效投标价,选择最低价或次低价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K为下浮系数(详见附件1),开标时现场随机抽取。
下浮率Δ(详见附件1),开标时现场随机抽取。
注:1.开标时有效标少于3家的,不再合成计算评标基准价,最低价即为评标基准值;
2.采用此评标基准价的“三合一”信用分比例设定:市区为4-7分,金坛、溧阳为2-4分,在开标时随机抽取;
3.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后,上述方法一的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
方法二:最低(次低)评标价为评标基准价的
科学使用以有效投标文件的最低(次低)评标价为评标基准价,在开标时随机抽取其中之一确定作为投标报价的评审标准。
在上述二种方法中,有效投标价与评标基准价比对,每高或低1%的扣0.4-0.6分,具体扣分值在开标时随机抽取。同时,招标人可以直接选择其中一种方法形成评标基准价;也可以选择二种方法并在开标时随机抽取其中方法之一形成评标基准价。
(二)调整投标报价合理性分析办法
调整工程量清单各子目(或总措施费)的报价合理性分析评标基准价(J)计算公式调整及下浮系数F为:
1.J=〔K*55%+(S1+S2+S3)/3*45%〕*(1-F)
2.装饰工程下浮系数F调整为20-25%,总措施费调整为40%;市政、绿化工程下浮系数F为35%,总措施费为45%。
3.投标报价不合理扣分值调整为10-15分。
注: 开标时有效标少于3家的,不再进行报价合理性分析。
(三)“三合一”综合评估法增设投标项目经理信用比值
“三合一”综合评估法企业信用因素与本次投标项目经理信用因素有机结合,即信用分使用可与建造师所获业绩挂钩,特大型工程招标时,投标建造师在近三年获得鲁班奖、国优及以上奖项的,其采信信用分为企业信用分乘以1.0,其它依次类推:即近二年获得扬子杯及省标化工地(文明工地)各一项以上的信用分系数为0.98,仅获得扬子杯一项以上的信用分系数为0.96,仅获得省标化工地(文明工地)一项以上的信用系数为0.94,近一年获得金龙杯及市文明工地各一项以上的信用分系数为0.92,仅获得金龙杯一项以上的信用分系数为0.9,仅获得市文明工地一项以上的信用分系数为0.88,其他建造师的信用分系数为0.86。
(四)增设“三合一”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办法
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办法中并引入信用因素,以充分发挥信用考核结果作用。具体办法如下:
1.按资审合格单位总数,随机抽取排名数值。
2.随机排名数值与信用分加分值(见附件2)叠加得最终排名值。
3. 最终排名值数值由大至小进行排序,数值最高的前三名即为中标候选人,得分相同时取信用分高者。
二、有关要求
1.具体规定中的第“(一)(二)(四)”项为必须执行内容,第“(三)”项为可选执行内容。
2.最高投标限价应按照2013版计价规范和计算规范的规定编制,清单编制说明必须清晰完整,不得抬高或压低招标项目最高投标限价,如发生投诉按苏建价〔2014〕448号和常建〔2013〕125号文执行。
3.电子化招标系统将根据本通知进行调整,请相关单位做好业务衔接工作。
4.各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管部门应统一执行上述有关调整完善评分办法的具体规定,金坛、溧阳市可参照执行。
附件:1.相关系数
2.信用分加分值
附件1
相关系数
一、K为下浮系数(95%、96%、97%、98%)
二、Δ以最高投标限价为基数的下浮率
1.土建施工类工程为:3%、4%、5%、6%、7%、8%、9%、10%、11%、12%共10个数值
2.安装、钢结构、装饰装修类工程为:8%、9%、10%、11%、12%、13%、14%、15%、16%、17%共10个数值
3.市政绿化类工程为:15%、16%、17%、18%、19%、20%、21%、22%、23%、24%共10个数值
4.其他工程另行制定
三、上述K、Δ二系数将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附件2
信用分加分值
信用分范围(分)
加分值(分)
70(含)~75 1
75(含)~80 2
80(含)~85 3
85(含)~90 4
90(含)~95 5
95(含)~100 6
注:信用分70分以下的不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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