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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私募藏陷阱 戳破画皮梦方醒
发布日期: 2023-06-28   字号:〖

【案例简介】

2005年7月,谢某某(另案处理)成立某同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同盈公司”)从事私募基金的投资。同盈公司在其发行的部分基金未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中基协”)备案的情况下,通过各分公司及渠道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承诺投资人年收益12%-20%。2015年底,于某某经人介绍认识同盈公司江苏分公司负责人吴某某,并与吴某某签订代理协议后在我市设立同盈公司新北办事处。2015年12月至2017年6月间,于某某通过微信推送宣传资料、召开客户推荐会、口口相传等方式,介绍杨某某、钱某某等14名社会不特定对象向同盈公司投资“农业基金二期”、“金砖城市PPP基金”等项目共计人民币6550万元,于某某从中获取非法利益,所投资金无法兑付。

2019年4月,于某某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刑事拘留。

【法律责任】

2020年10月,经新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作为同盈公司新北办事处的负责人,应当明确知晓同盈公司的经营范围,其向投资人宣讲同盈公司的投资项目,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募集资金,表明其主观上应当明知向投资人吸收资金的行为系违法行为,客观上亦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被告人于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其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并发还集资参与人。

【案例警示】

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合格的私募基金公司及其所有发行产品必须在中基协登记(可登录协会网站https://www.amac.org.cn/进行查询)。《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个产品募集人数不得超过200人。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投资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市处非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提示您:高收益必然伴随高风险。广大市民朋友在投资时务必擦亮双眼,准确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如果接到陌生推销电话、短信,或者看到广告宣称投资100万元以下就能买到私募产品,或者拉你去免费旅游,在酒店开投资报告会,很有可能是以募集基金为名、行非法集资之实,骗取投资者钱财,请您及时向中基协或金融监管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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