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常州
智能问答
移动服务
政务邮箱
个人中心
繁 |
English |
English
日本語
无障碍浏览
登录
首页
vi
政务公开
政民互动
517888
数据发布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
文字解读
>> 正文
《开发区、郑陆镇、各街道以及区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解读
发布日期:2017-02-09
来源:
天宁区
浏览次数:
字号:〖
默认
大
超大
〗
为了明确开发区、郑陆镇、各街道以及区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区十六届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7年1月3日区政府发布《开发区、郑陆镇、各街道和区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常天政发〔2016〕128号,以下简称《规定》),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规定》出台的相关背景
安全生产职责规定是指政府和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作为安全生产监管主体,应当依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所导致的后果承担行政责任的制度。
2013年7月,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同志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关于安全生产的讲话中明确提出,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并强调安全生产工作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2014年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确定了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以及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基层政府属地监管的管理体制,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随着全区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发展方式的加快转变,安全生产工作面临新的形势、新的问题和新的任务,安全监管责任落实须进一步加强。
区委、区政府一贯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近几年来,相继在法制建设、监管体制建设、主体责任落实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安全生产形势逐步稳定好转,但某些行业和领域生产安全事故仍有发生。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群众对安全的期盼越来越高,加之各级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不断深入和政府机构改革不断深化,2012年区政府印发的《常州市天宁区各街道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常天政发〔2012〕15号)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安全生产工作要求。按照区政府要求,按照依法依规、结合实际、有利工作的原则,对其进行修改完善,为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供更有力的制度保障,为了进一步细化《安全生产法》的制度规定,实现企业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的统一,有必要制定一份职责规定,对开发区、郑陆镇、各街道以及区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以及相应的行政责任,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分总则,开发区、郑陆镇、各街道职责,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附则,共四章十二条。
(一)关于安全生产职责规定。《规定》第一章明确了本规定的主要依据、适用范围、原则理念。《规定》还对开发区、郑陆镇、各街道和区各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职责规定作出详细阐述。
(二)关于开发区、郑陆镇、各街道职责。《规定》第二章规定了开发区、郑陆镇、各街道职责,主要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并结合《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文件对“政府责任”的相关规定。另外,目前开发区、郑陆镇、各街道全部设置了安委会,《规定》明确了开发区、郑陆镇、各街道安委会的工作范围。
(三)关于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规定》第三章规定了区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职责。一是明确有关部门的共同职责。为了简化对有关部门专项职责的表述,《规定》将各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上的共同职责进行了归纳和提炼,包括规划制定、执法检查、行政许可、应急救援、事故调查、事故统计、宣传教育、监督管理等;二是规定了各有关部门的具体工作职责。《规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各部门和单位的“三定”职责,分别细化了30个部门和单位的具体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四)其他事项。《规定》第四章明确了本规定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常州市天宁区各街道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常天政发〔2012〕15号)同时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顶部】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