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系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王某系北京本地村民。由于王某的房屋面临拆迁,为获得更大拆迁利益,王某与张某在拆迁之前办理结婚登记。王某同张某签订《财产约定协议书》,约定拆迁获得的一切利益都归王某所有,但王某同意帮助张某办理北京户口。在拆迁完成后,王某并未依约为张某办理北京户口且要求与张某离婚。于是,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财产约定协议书》无效。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
据悉,张某(60岁)系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王某(60岁)系通州区某村村民,张某与王某经人介绍相识。二人认识不久,王某所在村庄就面临拆迁,拆迁政策中,本安置人的配偶若为非京籍的本村常住居民,则可以多享受50平方米的回迁房指标,王某作为被安置人,为获取更多的拆迁利益,王某与张某相识不到3个月就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均为再婚。结婚前夕,张某与王某前往某律师事务所签订了一份《财产约定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双方婚前财产各自归各自所有,特别约定了王某房屋拆迁所得款项均归王某所有,与张某无关,即使张某获得的回迁房指标也应由王某享有。张某称,双方在签订《财产约定协议书》后,王某口头答应帮助张某办理北京户口,这样张某就可以解决社保补缴问题,在2017年享受到退休待遇。
后来,王某的村庄进行了拆迁,王某也获得了相应的拆迁利益,包括以政策中分配给张某的回迁房指标。双方在结婚期间,并未操办婚礼,也没有通知亲属,在婚后也未共同生活。2016年张某通知王某为其办理北京户籍手续,但王某明确予以拒绝,并表示从未答应给张某办理北京户口。随后,王某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张某离婚。张某眼见享受退休待遇的计划落空,便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财产约定协议书》无效,意图要回以自己名义取得的拆迁补偿。
法院审理后发现,张某与王某确实签订了《财产约定协议书》,约定双方财产特别是王某拆迁财产的归属,且签订协议期间,不存在胁迫、欺诈等可撤销的情况,故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财产协议书》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张某陈述,王某曾答应在结婚后将其户口迁入北京,但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对于张某的陈述不予认可,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因拆迁涉及重大利益,故被拆迁人往往在拆迁时选择利用“假结婚”(即领取结婚证,但并未进行其他婚姻行为)的方式来获取更多的拆迁利益,故对于此种行为要有足够的警醒,不能因利益而将婚姻视为儿戏,导致自己蒙受损失。老年人在重新组成婚姻家庭时,更应谨慎对待婚前协议的签署,切勿贪图不切实际的利益导致自己人财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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