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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9-08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一、政策出台背景

2021年7月19日,中办、国办印发通知,正式发布《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2021年9月23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实施方案的通知》,强调“从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准入,严格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行为”等要求,全面强化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根据“市双减办”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的审批进度要求及全国监管平台对培训机构纳入监管的要求,为各辖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梳理出更系统、更便捷的政策执行依据,指导管理人员更规范高效地实施管理,急需建立健全常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长效机制,起草一套有据可依、系统规范的管理办法,保护受教育者和培训机构的合法权益。

二、政策制定依据

(一)《民办教育促进法》;

(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40号);

(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办发〔2021〕32号);

(四)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常办发〔2021〕34号);

(五)《江苏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苏科技规〔2022〕1号)。

三、政策制定过程

《江苏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苏科技规〔2022〕1号)于2022年1月13日印发。据此,市科技局结合本地实际,草拟了常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按照部门规范性文件要求启动制订流程。

(一)书面征求意见。先后于3月17日、7月4日两次征求了市有关部门、辖局及部分培训机构的意见建议。

(二)网上公开征求意见。于7月12日-8月11日,通过局网站公开发布征求意见的通知,广泛征求社会大众对管理办法的意见建议。

(三)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于7月14日邀请部分培训机构代表召开座谈会,听取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建议,采纳了其合理的修改建议。

(四)召开专家评估论证会。邀请市教育局、市机器人科技协会、市开放大学等与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工作相关的专家,于8月2日对管理办法组织召开论证会,会后由专家组组长形成集体意见。

(五)开展合法性与公平竞争审查。请局聘法律顾问于8月12日出具了文件合法性和公平竞争性审查意见。

(六)提交会议审议并印发公布。8月29日,管理办法提交局党组扩大会审议。8月30日,市科技局、市科协联合印发《常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四、政策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全文由总则、举办者条件、组织机构、师资队伍、培训内容、办学场所、安全保障、经费管理、准入登记及附则10个章节组成。其中:

第一章 主要明确了《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经各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准入审批,在登记机关进行注册登记。

第二章 明确了举办者应当符合的条件,强调无论是社会组织还是个人,要求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纪录,联合办学的要提交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双方合作方式、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第三章 对培训机构负责人学历、年龄、相关工作经验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和要求,提出了机构名称的规范使用要求并对党组织建设进行了说明。

第四章 对师资队伍中相关人员的资质进行了规范,强调培训机构所聘任的专兼职教师除了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相关专业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2.青少年科技辅导员专业水平认证;

3.相应职业(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第五章 培训内容方面,对授课时间、教学材料内容进行了规范,学生动手时间不得低于培训总时长的80%。培训内容应参照《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教监管厅函〔2021〕6号)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在培训内容中包含学科类教学内容,不得宣扬伪科学、封建迷信等内容,培训内容应向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办学场所方面,对场所建筑面积、教学建筑面积有明确的要求,施行“一点一证”,强调一个固定场所只能申办设立一个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且不得与其他类别培训机构共同使用。

第七章 安全保障方面,要求办学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建筑安全、消防、环保、卫生防疫等管理规定,有科学实验活动应事先进行安全评估,并向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第八章 经费管理方面,明确开办资金数额,要求培训机构与银行签订托管协议,开立预收费托管专用账户,并纳入常州市校外培训机构综合管理平台监管。

第九章 准入登记方面,明确了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准入审批,登记机关负责注册登记并发放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准入登记后才能开展培训业务。明确了应当终止培训的五种情形:

(1)依据机构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2)被有关部门撤销法人登记或营业执照的;

(3)被撤销批准文书的;

(4)因资不抵债等原因无法继续开展培训教育活动的;

(5)培训场所有重大安全隐患的。

第十章 附则方面,明确了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另外,在附件中明确了准入审批办理流程、准入审批表、承诺书、变更事项申请表、终止办学申请表、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等涉及准入登记的相关内容。

五、重点关注事项

(一)培训机构设置

1.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具有良好的信用状况,负责人应有5年以上科技教育管理工作经验;

2.中小学校及其在职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3.培训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所在楼层不得超过3层,符合国家规划、消防、安全、环保、卫生等规定,无安全隐患。

4.施行“一点一证”,强调一个固定场所只能申办设立一个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且不得与其他类别培训机构共同使用。

(二)培训机构办学运营

1.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办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2.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并按要求开具正规发票;

3.培训机构应在培训场所醒目位置公布培训内容及课时、收费项目与标准、预收费监管账户以及退费程序等相关内容;

4.培训过程全程录音录像,授课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5.所有科技类培训机构均由规定的校外培训信息化管理平台对社会予以公布,禁止发布任何形式的广告。

(三)培训机构准入

对于本管理办法实施前已登记设立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时间的过渡期,必须在2023年5月31日前按准入具体要求和流程重新完成审批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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