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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出台河道管理新实施办法新闻发布会实录
发布日期:2013-10-30   浏览次数:   字体:〖默认 超大

发布时间:10月30日 下午2:00

发布地点:行政中心惠风厅

发布主题:常州市出台河道管理新实施办法新闻发布会

发布人员:秦文秋    常州市水利局副局长

         丁光浩  常州市水利局副局长

         卢保家    常州市水利局水政水资源处处长

         裴红鑫    常州市水利局工管处副处长

主持人: 王飞虹   常州市委宣传部新闻发布管理处副处长

 新闻发布会主席台

新闻发布会现场

主持人:王飞虹   常州市委宣传部新闻发布管理处副处长

 【王飞虹】: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下午好,感谢大家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新修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常州市河道管理实施办法》,今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了帮助大家了解相关情况,今天我们请来了市水利局副局长秦文秋先生、副局长丁光浩先生、水政处处长卢保家先生、工管处副处长裴红鑫先生。首先请秦文秋先生为大家介绍相关情况。

 秦文秋  常州市水利局副局长

     【秦文秋】: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们:

    大家下午好!《常州市河道管理实施办法》将于今年11月1日正式施行。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办法》的修订情况及主要内容,进一步加强与新闻界朋友们的沟通与交流。首先,我代表常州市水利局,向媒体的各位朋友表示热烈的欢迎!向多年以来关心支持常州水利事业的新闻媒体表示衷心的感谢!
    下面,我简要介绍《常州市河道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的主要情况:
    一、本次《办法》修订的主要过程
    1998年4月14日和2002年7月26日,市政府先后颁布了《常州市河道管理实施办法》和《常州市市区河道管理暂行办法》两个规范性文件,这两个文件对规范我市的河道管理行为,保障河道行洪排涝畅通和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文件施行至今,期间国家和省先后制定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和《江苏省水库管理条例》等多部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省政府也于2006年11月20日、2008年3月20日两次对《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了修改,这些法律法规规章从不同的方面对河道(包括湖泊、水库)的行政管理行为作了新的规范,提出了更高的管理标准,为了使《办法》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适应依法行政的需要,急需对文件进行修改,经市政府同意,我局从去年开始,组织专门的班子负责文件的修订起草和立法调研,以及征求意见工作,经过多次反复,在市法制办的统筹协调下,形成最终的修订草案,经市政府讨论通过,文件将于2013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二、本次《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办法》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内容作了修订:
    1、河道的分级管理权限。
    《办法》根据我市河道管理的现状,在第7条将我市范围内的河道管理权限按三个层次作了划分:一、国家和省规定由其实施管理的,从其规定;二、下列河道及其配套建筑物,由市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澡港河、德胜河、新孟河、老大运河市区段、丹金溧漕河、丁塘港、北塘河、横塘河、南运河、北干河、潢里河、夏溪河、关河、东市河、南市河、西市河、北市河、锁桥河、通济河、双桥浜、三井河、龙游河、刘塘浜、潞横河、采菱港、后荡河、白荡河、毛龙河、西涵洞河、老澡港河、澡港河东支等市区主要行洪河道及其配套工程(武进区范围内的暂除外);三、其他河道及其配套工程,由辖市(区)河道主管机关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施管理。由上级河道主管机关管理的河道,上级河道主管机关可以按照职权,规定由下级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河道的统一规划和管理技术要求实施管理。
    2、河道、湖泊、水库等的管理范围。
    《办法》第8条根据《江苏省水库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河道、湖泊、水库的管理范围重新作了划分。一是明确了滆湖、长荡湖堤防的管理范围,将滆湖、长荡湖堤防的管理范围与太湖堤防的管理范围作统一的规定;二是增加了小型涵闸、抽水站管理范围的规定,具体为上下游河道、堤防各二百米,左右侧各五十米;三是水库的管理范围单列一项,规定水库的管理范围为:l.大型水库:大坝及其两端各一百米、大坝背水坡坝脚外二百米;2.中型水库:大坝及其两端各八十米、大坝背水坡坝脚外一百五十米;3.小(1)型水库:大坝及其两端各五十米、大坝背水坡坝脚外一百米;4.小(2)型水库:大坝及其两端各三十米、大坝背水坡坝脚外五十米;5.库区水域、岛屿和校核洪水位以下区域。
    3、强化了河道湖泊的保护。
    一是规定了禁止在行洪排涝的主要河道或通道上设置鱼罾、鱼簖等阻水捕鱼设施(第十三条)。禁止擅自在湖泊、湖荡内圈圩(第十四条)。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含覆盖)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含覆盖)或者废除的,应当进行论证,组织听证会,听取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按照规定的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五条)。从而尽可能减少填河等现象的发生;二是规定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以及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建筑物及设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前,应当先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第九条),并应当提交经有资质单位论证的《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等相关材料(第十一条)。
    4、明确规定了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应当符合河道规划和水(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并经有管辖权的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第十六条)。
    5、删除了原《办法》中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内容。如原《办法》第四十二条有关义务工和劳动积累的规定,鉴于国家已经取消了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办法》也相应删除了相关规定。又如原《办法》第四十三条法律责任部分,有关强制执行的规定不符合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因此《办法》也相应删除了相关的内容。
    三、关于施行时间和废止相关文件情况
    修改后的《常州市河道管理实施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1998年4月14日发布的《常州市河道管理实施办法》(常政发〔1998〕37号)和2002年7月26日发布的《常州市市区河道管理暂行办法》(常政发〔2002〕128号)同时废止。
    最后,再次感谢各位新闻界朋友长期以来对常州水利事业的关注!希望大家以后进一步关心和支持常州水利改革发展,帮助我们进一步做好各项工作!祝大家工作顺利、身体健康!谢谢大家!

新华日报记者现场提问

    【新华日报记者】:常州作为江南水乡,河道多是我们城市的特色,也是常州充满灵气的客观条件。但现在河道越来越少,水面越来越少,增加了城市内涝的风险。城市建设、房地产开发等建设活动不时出现侵占河道的现象,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今后如何加强河道和水域的保护,防止出现新的侵占损害河道、水域的行为?

丁光浩  常州市水利局副局长

    【丁光浩】:你刚才讲的情况,确实存在,翻开我们常州历史上的地图看一看就知道,我们常州市区很多河道已经消失了,现在只能从地理名称中,才能知道,有些地方原来都是河道,如小河沿、椿庭桥、前后驳岸这些地名,原来都是和河道联系在一起。但是,现在这些河道都没有了,因此,保护河道和水域刻不容缓。河道作为城市的基础设施,对保护城市的安全、改善城市环境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这一次《办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含覆盖)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含覆盖)或者废除的,应当进行论证,组织听证会,听取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按照规定的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从上述十五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来,今后如果需要填堵、覆盖、包括缩窄河道,将会受到严格的限制。同时,我们作为河道主管机关,也将加大宣传、执法力度,防止违法违章行为的发生。

常州电视台记者现场提问

    【常州电视台记者】:有些单位,因为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利用河道修建码头等设施,需要办理哪些手续?要不要缴纳有关费用?

    【丁光浩】:根据《防洪法》27条以及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以及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建筑物及设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按照相关程序审批前,必须把工程建设方案报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建设单位占用的水利工程,其土地使用权属不变,仍然为水利工程用地,具体审批程序,可以参见《办法》的规定。
    关于费用问题,根据《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23条的规定,因生产经营需要,占用河道堤防工程的,占用单位必须依法缴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

常州日报记者现场提问

    【常州日报记者】:为什么一些河流治理过后,还是会时不时出现水脏等现象?

    【秦文秋】:河流都有一定的自净能力,如果排入的污染源超过了其自净能力,水就会脏,会发黑发臭。在进行河流治理时,虽然会统筹考虑,但工程措施不可能百分之百地将污染源截断,毕竟水体是流动和连通的。比如我们封堵了河流的入河排污口,控制了点源污染,但农业面源会在汛期通过径流进入河道;如果河流淤积严重的话,底泥也会造成严重的内源污染。因此,有些治理过的河流也会出现水脏现象,需要加强河道的长效管理,针对具体原因作具体分析,找出造成水脏的根源,采取相应措施。

现代快报记者现场提问

    【现代快报记者】: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请问,我市实施的河道管理“河长制”在生态文明建设中起什么作用?

    【秦文秋】:我市河道众多、水网密布,历来被称为“水乡”。但是,由于经济高速发展,城镇化快速推进,全市水污染也很突出,水生态环境方面的问题日趋严重。通过“河长制”的实施,有利于从源头上治理水污染、改善水环境,有利于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河道资源,有利于组织全社会力量共同保护河道,实现河道资源长效管理、长期发挥效益。“河长制”的最终目的是全面构成我市“互联互通、引排顺畅、水清岸洁、生态良好”的现代河网水系,为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打下坚实的水资源基础。

    【王飞虹】:没有记者提问的话,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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