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情况下需要提交的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企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相应注册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相关注册登记信息资料;
(3)受伤害职工《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相关户籍证明材料;
(4)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服务证”等证件、“招工登记表”或“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同一用人单位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相关生效的法律文书;
(5) 初诊病历及其封面、出院记录、检查报告、出院纪录、医疗诊断证明书等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鉴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6)对参保企业延时申请的,应提供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参保单位延长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申请表》
2、特殊情况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1)参保职工属于生产事故的,提交《职工事故概况卡片》、工伤事故分析处理报告及事故发生时现场两人以上证明(并附证明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2)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3)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交通事故路线图、单位作息制度、考勤表、家庭住址相关证明。
(4)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6)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7)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以上提交材料均为一份,提交材料复印件时应同时提供原件进行核对,用人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一律注明提交日期并加盖单位印章,个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应注明来源并由提供人签名或盖章注明提交日期。申报材料统一用A4纸。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