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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相关待遇计发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2-07-17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溧阳市日前下发了《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相关待遇计发标准的通知》,20127月1日至2013630日期间(以下简称当期缴费年度),溧阳市将实行新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相关待遇计发标准。

  为了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准确把握政策要点,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费基数

  当期缴费年度,全市参加企业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单位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人均月缴费工资基数不得低于1794元;职工以本人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月缴费基数上限不得高于11497元,下限不得低于1794元。

  二、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企业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

  当期缴费年度,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企业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溧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可在11497元、3832元、2299元、2025元四档月缴费基数中任选一档缴费;上述人员参加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月缴费基数为2025元。

  三、基础养老金计发标准

  本调整期间,根据省人社厅发布的《关于明确2011年71日后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205)文件规定按“原办法”计发基础养老金月计发基数为1831元。

  本调整期间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计算基础养老金的基数为3832元。

  四、其他待遇计发标准

  20116月30日前按规定符合领取工伤定期待遇的人员,在本调整期间,其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定期待遇计发标准调整为:调整前的计发金额×调整系数(其中:调整系数为1.103)。

  本调整期间,溧阳市计发工伤待遇涉及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4146元/月标准执行。

    本调整期间,溧阳市女职工生育一次性营养补助费计发标准为5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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