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增加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透明度,提高办文质量,现将《常州市社会力量承办市运动队(训练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在网上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您可以在2022年7月15日之前,以邮寄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宝贵意见建议。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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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常州市社会力量承办市运动队(训练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2:关于《常州市社会力量承办市运动队(训练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常州市体育局
2022年6月15日
附件1
常州市社会力量承办市运动队(训练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力量承办市运动队(训练点)(下简称“社会办队”),维护社会办队机构及其教练员、运动员和相关体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办队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州市行政区域内经常州市体育局、常州市教育局认定的面向社会自主开展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体育协会、体育俱乐部、体育培训机构、企业、除市体育局直属训练单位外的各级各类学校等体育组织(下简称“办队机构”),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对社会办队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和加强管理的方针。社会办队的运动项目以全市竞技体育总体发展规划和项目布局为依据,符合常州市竞技体育项目的长远发展要求。
第四条 办队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竞技体育“三从一大”主要训练原则,贯彻国家的体育教育方针,保证训练质量。
第五条 对参与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办队机构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申报及审核
第六条 申请承担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办队机构,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银行账户。
第七条 申请承担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办队机构,应向市体育局提交以下材料:
1.社会力量承办市运动队(或训练点)申报表。
2.主要负责人证明材料,办队机构相关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专职教练聘用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具体要求参照《常州市体育教练员管理办法》。
4.训练场地、器材及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5.办队机构的规章制度,所承办运动队的发展规划。
6.近四年来办队机构所获成绩及运动员输送的证明材料。
7.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承诺书。
8.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办队机构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上报材料,经综合评审后对外公布。
第九条 经公布无异议后,市体育局下属项目所属训练单位(下简称“市属训练单位”)根据本办法与办队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办队机构可以“常州市青少年(儿童)××项目训练基地”名义自主招生,招生简章和广告须经市属训练单位审查后方可发布。
第三章 注册与管理
第十条 运动员参加江苏省青少年注册遵循“谁训练、谁注册、谁受益”原则。
第十一条 运动员、教练员注册工作按省体育局相关规定执行,由办队机构于指定时间将相关材料报至市属训练单位办理。
第十二条 办队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聘任专兼职教练员和管理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经费自筹。
第十三条 办队机构应对聘任教练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聘任教练必须严格遵守《常州市体育教练员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办队机构应加强运动队伍的训练常规管理,承担运动队伍日常训练及比赛期间的全部安全责任。
第四章 训练与参赛
第十五条 办队机构的训练内容应当符合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大纲考核要求和江苏省运动会的相关比赛规定,每年人均至少开展600个小时的业余训练。
第十六条 办队机构应积极组队参加各级各类比赛。经市体育局同意参加的全国青少年儿童U系列比赛、江苏省运动会及江苏省年度青少年儿童锦标赛的参赛经费由市体育局按参赛经费补助办法核拨。
第十七条 江苏省运动会及省年度青少年儿童锦标赛由市体育局负责组队参赛,市属训练单位根据项目特点制定组队参赛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办队机构应严格遵守《反兴奋剂条例》及国家体育总局、江苏省体育局和常州市体育局关于反兴奋剂工作及赛风赛纪的各项规定,坚决杜绝使用违禁药物。
第五章 经费补助
第十九条 对办队机构的经费补助主要包括:参赛经费补助、重点运动员科医经费补助、训练经费补助等。
参赛经费补助主要用于运动队伍的参赛;重点运动员科医经费补助主要用于重点夺金运动员省运会备战周期最后两年的训练监控、医疗及营养等;训练经费补助主要用于运动员和教练员训练、比赛中的伙食、营养开支和生活补贴,参赛训练装备购置等。
参赛经费和重点运动员科医经费补助从备战经费中列支,训练经费补助从助学金中列支,市体育局根据项目布局将备战经费和助学金划拨至市属训练单位。
第二十条 办队机构参加全国青少年儿童U系列比赛、江苏省运动会或省年度青少年儿童锦标赛,产生的参赛经费由办队机构预支,比赛结束后由市属训练单位根据比赛成绩测定参赛经费补助,经费标准按比赛补充通知执行。参赛经费补助人员的具体规定为:
1.个人项目获前八名、集体项目获前六名的运动员确定为参赛补助运动员。
2.按参赛补助运动员人数的6:1测算参赛补助教练员和工作人员人数。
3.获最后一名的运动队(员)参赛费用自筹。
第二十一条 在省运会备战周期的最后两年,经训科医专家组认定为重点运动员(原则上至少为省年度比赛前三名)的可享受科医保障,经费由市属训练单位负责。
第二十二条 由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处会同市属训练单位根据办队机构的运动员训练规模、参赛成绩和输送情况核定该办队机构的运动员基础编制数,每年每个编制按4000元核拨训练经费补助。
第二十三条 根据办队机构参加省青少年儿童最高水平比赛所获成绩测定下一年度的训练经费补助等级。
个人项目、小团体项目和集体球类项目均按参赛人数测算,共分四个等级。标准为:一等每人每年人民币3万元,适用于获冠军的运动员;二等每人每年人民币1万元,适用于获第二、三名的运动员;三等每人每年人民币0.6万元,适用于获第四至六名的运动员;四等每人每年人民币0.2万元。比赛不满6人(或6队)和非省运会适龄运动员降一等级享受。参加两项以上比赛的运动员按最好成绩认定。比赛获最后一名的不享受下一年度训练经费补助。
第六章 奖 励
第二十四条 对办队机构的奖励主要包括:输送运动员奖励、参加省级以上比赛成绩奖励等。由市体育局每年从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经费进行奖励,奖励经费用于体育人才培养支出,包括训练场馆租赁、运营、维护费用,运动员教练员伙食费、营养费、服装费,教练员聘用、培训费,训练器材、辅助设施设备购置、维护费,外训、参赛费用等。
第二十五条 办队机构运动员输送至江苏省优秀运动队,每名运动员按10万元奖励办队机构。
第二十六条 办队机构运动员在省运会上获得冠军:1、个人项目按每枚金牌10万元奖励办队机构;2、小团体和集体球类项目的每名运动员按1/2个冠军测算,如同一单位在同一小项中有两名以上运动员参赛,则该单位按1个冠军测算。
第二十七条 办队机构输送或直接训练的运动员代表常州参加全国以上大赛或职业联赛取得成绩,报请市政府奖励办队机构。
第二十八条 办队机构的运动员、教练员奖励以市政府出台的文件为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市属训练单位的运动员未经市体育局同意,不得代表办队机构注册;办队机构注册的运动员未经市体育局同意,不得擅自代表外省、市参加比赛,一经发现取消该运动员当年所有经费补助。
第三十条 办队机构注册的运动员应主动接受江苏省优秀运动队选拔,入选的运动员应按时报到,否则将取消该运动员当年所有经费补助及其省比赛的参赛资格,并按每名运动员2万元扣除办队机构当年训练经费补助。
第三十一条 对办队机构运动员的认定以运动员注册信息、开学名单及教练员教案等材料为依据,必须为办队机构教练员直接训练的运动员。
第三十二条 对办队机构的认定以省运会备战为周期,每届省运会结束后将重新认定;对在上届省运会获得冠军的办队机构,原则上可直接认定为新周期办队机构;对无理由不参加省运会的办队机构,原则上新周期不予认定。
第三十三条 因赛风赛纪、反兴奋剂事件被国家反兴奋剂中心、国家单项体育协会或江苏省体育局处罚的,将取消办队机构当年所有奖励,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理,对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办队机构资格,并在市体育、教育系统通报。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实施。原《市体育局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常州市社会力量承办市运动队(训练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常体规〔2019〕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常州市体育局、常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2:
《常州市社会力量承办市运动队(训练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常州市青少年体育工作紧紧围绕“出人才、争荣誉”的目标,鼓励、支持有条件的社会力量联办新兴项目。近几年,我市青少年体育项目调整,积极探索社会力量参与青少年业余训练的培养模式,进一步完善优化业训布局。社会力量办队模式逐渐成熟并取得显著成效。因此,现有的政策已不能满足目前的管理需求,出台新的《办法》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二、起草过程
在制定本《办法》的过程中,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处组织相关人员仔细研读相关文件,同时对周边兄弟市关于社会力量办队的管理办法进行了充分了解,组织相关人员赴全国社会力量办队试点城市温州考察学习了社会力量办队的先进经验。多次召集各训练单位的一线管理人员和社会力量办队机构就多年来在实际运行中出现的相关问题等进行研讨,对社会力量办队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了梳理,拟定了《办法》初稿。
《办法》草拟好后,局竞体处又多次召开管理人员、社会力量办队相关人员座谈会,对《办法》初稿中的细则进行详细解读,分析研判《办法》初稿中条款的必要性、可行性和规范性,吸纳一线教练、管理人员意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进行多次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三十五条:
(一)总则。第一条至第五条:明确《办法》制定依据、适用范围、适用原则等进行了规定。
(二)申报及审核。第六条至第九条:明确对办队机构的资格和申报审批程序进行了规定。
(三)注册和管理。第十条至第十四条:明确办队机构运动员、教练员注册工作要求和教练员管理职责,办队机构承担运动队伍日常训练及比赛期间的全部安全责任。
(四)训练和参赛。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明确办队机构的训练和参赛要求,办队机构须严格遵守反兴奋剂工作和赛风赛纪各项规定。
(五)经费补助。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明确对办队机构的经费补助类型,规定了经费补助费用来源、补助标准及使用范围。
(六)奖励。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明确对办队机构的奖励类型,规定了奖励经费的标准以及奖励经费的使用范围等。
(七)附则。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明确运动员参赛、注册及选拔等相关要求及相应违规处理,注明《办法》实施时间。
四、《办法》的主要亮点
1、为适应竞技体育发展需要,《办法》在适用范围上进行了拓展。
2、在《办法》中增加了经费补助标准,明确了经费来源,规范了经费使用范围。
3、在《办法》中将经费补助和奖励经费区分开来,增加了办队机构输送运动员获得全国以上大赛成绩的奖励,与市政府关于全国以上大赛的奖励相对应。
4、通过《办法》的制定,既达到管理作用,又起到激励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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