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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履约考核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12-07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一、《常州市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履约考核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背景是什么?

2018年5月25日《常州市水利工程建设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常水规〔2018〕1号,以下简称《原办法》)颁布实施以来,系统的架构了全市水利建设领域信用管理体系框架,建立了水利建设市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对维护市场秩序规范建设管理起到了良好作用。但随着我市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的不断发展,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原《办法》已不能适用实际需要。尤其是随着《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履约考核信用管理办法》(苏水规〔2019〕6号)的出台,都对我市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履约考核信用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亟需通过行政规范性文件来细化明确规范措施,以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适用当前我市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履约考核信用管理的新形势。

二、《办法》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该文件的制定依据主要有:《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发改委2018年第16号令)、《水利部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水利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7〕123号)、《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苏政发〔2018〕23号)、《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履约考核信用管理办法》(苏水规〔2019〕6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常政办发〔2015〕157号)、《常州市关于全面建立信用承诺制度的实施意见》(常信用办〔2020〕19号)。

三、《原办法》和《办法》有什么不同?

(一)《办法》进一步优化履约考核结果评定信用等级的计算模型,由《原办法》的简单枚举法调整为按优秀比例计算,计算模型和评价结构更加合理。

(二)《办法》调整了无考核记录从业单位信用等级应用方式。无信用等级的,以上一年度我市同类型从业单位信用等级基本赋分的平均值确定信用等级赋分值,实行动态调整机制,而不是《实施细则》规定的一律为B级,更利于建设市场进一步开放。

(三)《办法》明确履约考核各级考核主体赋分均需集体决策。进一步强调履约考核工作纪律,杜绝“赋分随意、个人说了算”等问题,让赋分结果更贴合实际。

(四)《办法》适当降低信用等级在招投标应用中的赋分权重。由5-10%降低到4.5%,避免对招标投标影响过大,但继续保留考核结果“中”“差”的惩罚手段,体现信用管理奖惩机制。

(五)《办法》适当降低项目法人履约考核赋分权重。针对性解决部分项目法人赋分不尽客观、不够符合实际问题。

(六)《办法》调整从业单位获奖上调信用等级规则。由《原办法》规定的上调等级更改为信用等级追加赋分值,适当区分和降低奖励类别和程度。

(七)《办法》明确安全生产标准化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启动应用赋分。进一步引导市场主体重视安全生产,推动标准化达标等级创建工作。

四、适用范围和管理主体是什么?

《办法》适用于本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并同时满足施工单项合同总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施工总工期超过60天的项目或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总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项目的从业单位在建设过程中的履约考核信用管理。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履约考核信用管理,各辖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开展信用管理,参与履约考核和信用等级评审工作。

五、《办法》施行后要注意什么?

《办法》施行后,市水利局将根据常州市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2020年度信用等级评定情况确定各从业单位等级赋分值,并在常州市水利局官网公告,并公布同时期本市同类型从业单位信用等级赋分的平均值。

《办法》施行后,市水利局将不再接受各从业单位信用初始信用等级备案申请。在上一年度无常州市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等级评定的从业单位,投标时其信用等级赋分值取同时期本市同类型从业单位信用等级赋分的平均值。

《办法》施行后开标的,招标人应按照《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要求,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信用等级分值和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值。

《办法》施行后,各从业单位具备《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形的,应按照《办法》第二十七条要求,及时向市水利局申请追加赋分,申请时应提供获奖文件或证书扫描件,并提供原件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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