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新兴产业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文件精神,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撬动社会资本支持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常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市财政局于2018年2月制定了《常州市产业投资设立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就该办法解读如下:
一、《方案》出台背景
近年来,本市设立的各类产业投资基金在推动招才引智和创新创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存量引导基金规模小且较分散,尚未建立引导基金扶持企业发展的长效性机制,尚未形成覆盖全市现代产业的投资基金体系。为解决上述问题,市政府批准设立常州市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并由市财政局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二、《方案》编制依据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和发改委《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市《常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常政办发〔2017〕21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三、《方案》主要内容
(一)主要条款说明
《方案》是产业基金运行和管理的纲领性文件,共分七章二十九条。《方案》落实财政部、发改委和本市有关文件要求,重点明确产业基金运作管理的总体原则和思路、基金规模和资金来源、基金组织架构、基金投资方向和运作方式、风险控制、基金退出、监督与考核等相关规范。
(二)基金规模和资金来源
办法第二条规定,产业基金首期规模为20亿元人民币,由政府投资基金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其中资金主要来源为政府性资金。
(三)基金组织架构
第二章第四至九条规定了产业基金组织架构。
基金管理委员会是产业基金的重大事项决策和协调机构,主要职责包括审定产业基金投资、退出、清算、绩效考核等重大事项。管委会由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行职责,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基金监督委员会和基金咨询委员会负责基金监督与咨询工作,成员由管委会选聘。基金管理机构是产业基金日常投资运作管理的主体,由常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
(四)基金投资方向和运作方式
体现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办法第十条规定,产业基金以“母-子基金”方式运作,除不超过20%的资金用于直投外,其余基本用于设立市场化子基金。第十一条规定市场化子基金管理机构原则上通过公开征集方式选择,并列举了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十二条明确了市场化子基金的要求,包括注册地、存续期、投资方向、管理费、收益分配等。为发挥产业基金的引导作用和招商作用,该条规定了产业基金可对其他社会资本适当让利,同时对投资于本市企业的金额作了一定要求,不过方式比较灵活,对于有关联基金投资于常州或推荐企业落户常州允许适当放宽。
第十三条规定了产业基金对外投资的主要程序。基金管理机构应做好市场化子基金(或项目)的申请受理、立项审核、尽职调查,并提出投资建议,为评审委员会提供多方面的决策依据;组织投资、会计、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开展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最后,管委会审议上述步骤形成的材料、意见和建议进行投资决策。
第十四条介绍了产业基金的增值服务,符合条件的市场化子基金及被投项目可优先推荐园区落地、优惠政策申报等。
(五)风险控制
风险控制是产业基金平稳运行的重要保障。第四章从资金监管、内控机制、信息披露、投资限制等方面规定了产业基金及子基金风险控制的要求。
(六)基金退出
办法第五章规定了产业基金及子基金退出相关事宜。产业基金及子基金可以按协议约定清算或转让份额,基金直投项目可通过公开上市、股权转让、股权收购、股权置换等方式退出或者按协议约定退出(第十九条);为保障基金资金安全,第二十条对基金避险退出作了要求,规定了产业基金避险退出的条件,督促子基金管理机构积极履行职责;第二十一条规定了产业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15年,经管委会同意可以延长。
(七)监督与考核
第六章第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了,产业基金及子基金的绩效评价分别由管委会办公室、产业基金管理机构组织开展。产业基金重点考核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子基金从政策方面及市场化效能两方面整体评价,对考核优秀的机构进行适当奖励或让利,用于激励管理团队提高运作管理水平。
第二十五条规定了管委会办公室、产业基金管理机构、监委会的监督职责,明确产业基金及子基金均在被监督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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