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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7-07-03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增强用人单位预防工伤的意识,降低用人单位用工成本,加强工伤保险基金抵御风险能力,常州市从2012年就开始施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为了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进一步为用人单位减负,2017年对常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此次修订完善背景以及修订完善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一、修订完善的相关背景

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精神,使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更加科学、合理,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从2015年起国家和江苏省相继发文,细化了用人单位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将原来的三类行业调整为八类行业,同时就行业差别费率及其档次的确定、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机制等作出规定。去年6月份常州市已经对工伤保险的基准费率进行了调整,降低了常州市工伤保险平均费率和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常州市现行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已经施行了五年,虽然在大的框架上与国家和省的规定基本一致,但在调整周期、免于纳入支缴率计算范围的因素、支缴率区间的划分、不得下浮的限定条件等具体规定方面,或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或存在不太合理的地方。因此,按照“以支定收、企业减负、降低风险、常武一体”的原则,对常州市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作了修订完善。

二、修订完善的主要内容

1.科学设定费率浮动的调整周期。此次修订完善,将费率浮动的调整周期由原办法规定的一年改为两年。以两年为周期,一是能更真实地反映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二是能更大限度地将支缴率和事故发生率统计在同一个周期内,以避免因同一工伤事故给用人单位造成两次不利影响。

2.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费率浮动档次。此次修订完善,在费率浮动档次方面同国家和省保持一致:用人单位属于一类行业的,费率分为三个档次,即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不实行费率下浮;用人单位属于二类至八类行业的,费率各分为五个档次,即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3.尽量扩大免于纳入计算范围的情形。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是上浮还是下浮,主要是依据其工伤保险支缴率和工伤事故发生率等因素来确定的。此次修订完善,在原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免于纳入支缴率和事故发生率计算范围的情形,包括从业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伤人员在工伤康复定点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费用。

4.尽量放宽触发费率上浮的条件。此次修订完善,仍旧沿用了原办法较为宽松的费率下浮条件,同时尽量放宽触发费率上浮的条件。新办法规定工伤保险支缴率超过150%,费率才上浮一档,超过200%才上浮两档。和原办法相比,新办法更能体现社会保险制度风险互济的特点,同时也降低了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

下浮至50%

下浮至80%

执行基准费率

上浮至120%

上浮至150%

原办法

支缴率为0

0<支缴率<40%

40%≤支缴率<90%

90%≤支缴率<120%

120%≤支缴率

新办法

支缴率为0

0<支缴率<40%

40%≤支缴率<150%

150%≤支缴率<200%

200%≤支缴率

5.合理设定费率不得下浮的条件。此次修订完善,就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的情形作了“一增一减”。考虑到“因工死亡人数”和“支缴率”在统计上存在着一定的重合性,本着“一事不再罚”原则,取消了“因工死亡1人以上的”情形。另外增加了一种情形,即“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藉此促进用人单位按规定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三、新老办法的平稳过渡

因为此次修订完善,将费率浮动的调整周期由原办法规定的一年改为两年,同时2016年7月1日已经按照原办法对用人单位的费率进行了浮动,为确保平稳过渡,将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设定为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新老办法过渡期。过渡期内,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按2017年6月的实际费率执行,其中,实际费率高于本行业基准费率的,按本行业基准费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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