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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交易
发布日期: 2020-02-03   字号:〖

短期之内为防止疫病扩散,商业线下洽谈、签约、交易行为将大量减少,行为成本也将大幅提升。电子合同因其线上性、底成本、高效性等优势,将成为今后一段时期企业商事交易方式的最优化选择:

(一)电子合同的法律界定和实践

电子合同主要是指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通过数据电文等形式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电子协议。根据《合同法》《电子签名法》等法律规定,数据电文这种书面方式必须符合以下几个要件才能被认定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书面形式:(1)数据电文使用的是电子、光、磁手段或者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手段;(2)数据电文的实质是各种形式的信息;(3)数据电文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的内容,且内容是固定的;(4)数据电文能够在一定的时间内稳定存续,在需要的时候可以重复展示,供当事人随时查阅。

目前合同电子化的实践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种情形:1.传统书面方式的升级,即将纸质合同打印盖章签名后相互扫描传输或电传电邮,并留存相关扫描件或电子文档;2.完全合同电子化方式,即双方均通过第三方平台(综合平台或存储平台)完成合同的签订和存储。第1种情形是当下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普遍采用的方式,这种方式带来的最大司法问题是合同原件的举证和认定。尤其是在诉讼阶段,一方面,违约一方往往否认合同的存在或成立,给守约方维权带来障碍;另一方面,由于电子合同洽谈、订立、存证、履行等方面未形成合理的标准流程,法律缺陷漏洞较多。第2种情形为许多业务标准化的大型企业、金融机构、网络平台企业普遍采用。有的企业自建电子合同系统(但采用第三方存储),有的企业采购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包括电子签章,合同内容固定(时间戳等),合同文本存储,举证协助服务等。随着司法实践判例的丰富,相关举证证明实践逐渐完善清晰,司法认可度逐渐提高,但由于存在一定技术和成本门槛,所以小微企业对此的接受度和普及度还不是很高。

(二)电子合同交易方式的法律建议

1.确认合同相对方数据电文接收系统的约定明确。我国《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电子合同内容的传输必须通过相应的数据电文系统完成,数据电文系统与合同相对方的关联性直接决定了法律所规定的“要约”“承诺”等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成立或生效。因此,当双方确定采用更为高效的电子合同方式,必须首先确认双方约定明确的数据电文接收系统,如电子邮箱地址、微信账号等,而这种接收系统是否要求实名制也会影响到诉讼过程中的相关证据的证明力大小。

2.确认合同相对方数据电文接受系统所有人的关联性。关注上述合同相对方数据电文接受系统的登记所有人,如微信账号(采用实名制)是否为对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高管或业务经办人。这种联系人与对方企业关联性越高,或这种关联性越易证明,对于涉及电子合同的诉讼举证就更为有利。

3.尽量保留双方盖章纸质原件,并注意保存交易相关记录资料。除了保存电子合同原件,电子合同的签订、履行都有一定的前期准备和后期履行行为,其中涉及的往来电子邮件、通信记录、通话录音、银行转账记录、补充协议、发货记录等都可以作为纠纷中的补充证据来完善证据链,增强电子合同的证据效力。

4.尽量借用第三方作为存储方,提供证据证明力。企业可以采用第三方云服务,当下云技术已日趋成熟,服务产品种类多样契合细分市场需求,技术受认可度高,能够保证数据安全,适合用于存储数据电文证据。除此之外还有法律上主体独立的关联公司可以作为第三方存储系统,该类公司专门实施电子合同的管理存储工作,其关联性保证了数据安全,其主体独立性能够使其具有中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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