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 文字解读 >> 正文

2015年常州市武进区秋季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5-06-15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使适龄儿童公平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确保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规范有序, 现将2015年常州市武进区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政策进行如下解读。
  1、幼儿园的入园对象?
  有武进区户籍或在本区有稳定住所并有居住证(暂住证)的流动就业人员随迁子女,2012年8月31日及以前出生,年满三周岁的幼儿。
  2、幼儿入园需提供哪些材料?
  本区户籍幼儿:提供户口簿、婴幼儿出生证、体检卡(由妇幼保健部门体检)、儿童预防接种证到居住地附近幼儿园登记,经审核同意后即可入园;
  非本区户籍的幼儿:父母或监护人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相关证明、暂住证明、用工证明及婴幼儿出生证、体检卡(由妇幼保健部门体检)和儿童预防接种证,到幼儿园咨询、办理登记手续。
  3、幼儿园招生时间?
  各幼儿园于6月25日张贴招生通告,7月10日前办理报名手续。
  4、小学入学对象?
  有武进区户籍,2009年8月31日及以前出生,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丧失学习能力和自理能力者除外)。
  5、小学招生办法?
  (1)各公办小学应在6月25日前在本校施教区范围内张贴招生通告,7月16日前组织施教区适龄儿童就学登记。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凭父母的户口簿、房产证、幼儿园家校联系手册(以上均须原件)、儿童预防接种卡,到所属施教区小学办理手续。
  (2)民办小学的招生工作应在区教育局的统一指导下,按照免试入学的原则,由招生学校按招生计划自主招生。招生后的有关问题由招生学校负责解释和处理。民办小学不得接收插班生。
  (3)新市民学校的招生工作必须贯彻落实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市民学校管理的实施意见》(武办发〔2013〕23号)文件精神,严格执行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严格审核招生条件,执行招生规范。
  6、初中招生对象?
  经毕业考核,具有武进区户籍和合法固定住所并在武进区小学就读的六年级学生(1999年8月31日及以前出生、已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者除外)。凡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均免试直接升入对口的初中。
  7、公办初中学校招生时间?
  各校原则上应在6月20日前在本校施教区范围内张贴招生通告,7月10日前组织施教区适龄儿童就学登记,7月20日前张榜公布施教区范围内应当接受义务教育初中阶段的新生名单,并发出《初中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学校报到。逾期未进行登记且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由区教育局统一安排。均免试直接升入对口的初中。
  8、特殊适龄儿童、少年就读有哪些规定?
  各校要主动接受中轻度残障儿童少年实行随班就读。对重度肢体残疾、脑瘫和孤独症等儿童少年,应当根据其残疾类别、等级和学习自理能力,采取送教到社区等方法实施义务教育。区特殊教育学校负责本区有自理能力适龄智障及听障儿童的招生。
  9、港澳台胞及外籍人士子女入学有哪些规定?
  在武进的港澳台胞子女,凡需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的,与本区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就读起始年级的,依据购房地点所在学区,安排就读公办学校。长期租住的,统筹安排就读公办学校。非起始年级转学原则上按上述办法办理,如学校学额已满,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到其他公办学校就读。
  10、流动人口子女就读积分入学管理的义务教育学校有哪些规定?
  流动人口子女入学按照《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进区流动人口子女积分入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武政办发〔2015〕2号)、《关于印发<武进区流动人口子女积分入学管理实施细则(2015年度)>的通知》(武积分〔2015〕1号)的要求执行。
  (1)凡办理居住证并在本区居住、工作,由本人申请并经区相关部门核准的流动人口,纳入本区流动人口子女积分入学管理范围。
  (2)流动人口积分管理采取个人自愿、分镇申请、统一管理、动态调整的模式。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兼顾、分类管理、镇(校)排名的原则。
  (3)积分累计达到一定数额的流动人口,其子女可入读本区纳入积分管理学校的起始年级。
  (4)申请人应在6月11日前向所在地流动人口积分入学工作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积分管理申请,并填写积分管理申请表。
  (5)6月24日至6月27日,由区积分办按镇分校公示积分情况;6月28日至6月30日,由区积分办按镇分校公示录取人员名单;7月1日至7月10日,申请人到各受理点领取《入学准入卡》。
  (6)获得积分入学准入卡的流动人口(法定监护人)携带入学准入卡和教育部门要求的相关资料,在7月中旬至准入学校为子女办理入学手续,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11、流动人口子女就读未积分入学管理的义务教育学校有哪些规定?
  家长必须提供规定的四方面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能提供四种证明材料的视为符合条件者,公办学校方可吸纳就读。四种材料包括:
  一是父母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有经现居住地计生部门查验过的,由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签证的国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经批准可以生育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要提供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级计生部门出具的允许再生育的公函证明。
  二是父母在本区具有稳定住所和暂住证。有经现居住地公安部门查验过的现居住地“暂住证”和房产证或租房合同(如无租房合同的,必须提供租住房东与当地公安部门签订的治安责任书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以及由现居住地所在村(居委)或单位出具的居住满一年的居住证明。
  三是父母在本区具有稳定就业和稳定收入来源。有经现居住地劳动社保部门查验过的、经劳动人事部门鉴证或备案的父母在本区与用工单位签订的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外来劳动力就业登记证等其他相关有效证明。
  四是有经现居住地公安部门查验过的原籍家庭“户口簿”、“身份证”,同时还需要提供孩子的预防接种证。
  家长有向学校提供真实材料的义务,对家长提供的材料学校有鉴别真伪的权利。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顶部】【打印此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