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扬民主,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全文在网上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市政府审议发布。您可在2020年11月19日之前将自己的意见或建议以书面或邮件方式提交。感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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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司法局
2020年10月20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广告条例》《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作出以下决定:
一、本决定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外部、交通工具外部或者场地、道路、交通设施等,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电子翻板装置、灯箱等为载体,向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设施。
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商业户外广告设施和公益户外广告设施;商业户外广告设施包括自设性户外广告设施和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
二、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和建制镇的建成区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公路收费区、服务区以及港口、码头等控制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工作。
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工作。
其他区域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工作,由法律、法规确定的部门或者市、辖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
三、市、辖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管理部门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市、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公益户外广告设置应当按相关要求编制公益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纳入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四、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永久性测量标志使用的;
(三)产生噪声污染、光污染,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
(四)妨碍相邻方通风、采光、通行等权利的;
(五)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
(六)在国家机关建设用地范围、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
(七)利用建(构)筑物楼顶、坡屋顶、装饰顶等的;
(八)利用除轨道交通车辆、公共汽电车外的其他车辆的;
(九)法律、法规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
五、建造用于发布户外广告的专用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技术规范要求设置。
六、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申请表;
(二)户外广告设施泊位使用权材料;
(三)设置位置示意图及效果图;
(四)规划审批手续;
(五)安全承诺书;
(六)涉及钢结构设施的,提供由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机构出具的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施工说明书和施工结构图;满一年的,每年需提供安全检测报告;
(七)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七、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许可期限设置,电子显示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其他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八、经营性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应当依法通过公开拍卖、招标或者协议出让等公平竞争方式有偿取得。
九、公益户外广告设施禁止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户外广告。
自设性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发布或者变相发布除自身宣传以外的其他商业户外广告。
十、户外广告设施不得闲置,连续闲置时间超过三十日的,可以由公益广告管理部门临时发布公益广告。
十一、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覆盖和拆除。因城市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提前六个月通知户外广告设施所有权人,并依法给予适当补偿。
十二、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开展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集中整治,建立长效管控机制,提高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工作水平,促进城市品质提升。
十三、户外广告设置者在设置许可期内应当加强户外广告设施日常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检测,确保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整洁、完好。
十四、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的部门发现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者接到公众有关安全隐患的投诉举报后,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十五、户外广告设施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十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或发布户外广告的,依法予以查处。
十七、实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十八、违反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信息,依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体系。
十九、本决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关于制定《决定》的必要性
户外广告是城市形象的展示窗口、城市管理水平的标志和公共安全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市积极开展户外广告专项整治,依法拆除违规破损的户外广告,户外广告管理秩序和设置品质有效改观。但与先进城市相比,与市民的期待相比,还存在不少问题:首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不健全,户外广告布局不合理;户外广告设置过多、过乱、品位不高;有些户外广告设施破损严重、有碍观瞻,存在安全隐患。其次,相关法律法规过于宏观,对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依据、标准没有系统规定,影响了户外广告管理的效率和效果。城管部门在执法时面临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困境。为进一步加强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巩固前期整治规范成果,出台《决定》很有必要。
二、关于《决定》起草的过程
根据市领导关于加强我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的相关指示,市城管局于2020年1月着手起草工作,通过深入调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广告条例》《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和《常州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借鉴先进城市经验做法,于3 月形成《决定(草稿)》,5月召开辖市区城管部门座谈会,同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6月市城管局专题征求部分广告企业代表以及广告商会的意见,对各方提出的意见建议,市城管局进行认真分析和采纳,在此基础上形成了送审稿。9月根据立法程序,市城管局向市政府提出审议请示,市司法局按照立法程序规定开展立法论证和合法性审查,经过反复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等程序,并经多次修改完善,现形成《决定(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三、关于《决定》的主要内容
《决定》共十九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阐明制定文件的目的和依据、户外广告定义、适用范围、主管部门职责及其他管理部门的职责等内容。
(二)对户外广告监管的信息化、智能化做了要求。
(三)对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编制做了规定。
(四)对设置户外广告的原则和禁止性条款做了规定。
(五)对审批手续及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的相关内容做了规定。
(六)对公益广告的相关要求做了规定。
(七)明确了设施设置者作为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的责任主体,以及应当承担的安全维护责任。
(八)明确了户外广告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所需遵守的相关规定。
(九)明确了对实行相对集中处罚权的地区、溧阳市的规定,明确了本办法施行的时间。
四、关于《决定》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规划编制
依据我市多年的实际操作模式,明确了由城管部门牵头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禁止性条款
在对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中,《决定》新增了建(构)筑物楼顶。建(构)筑物楼顶较有争议,但对照其他城市也有类似规定。
(三)市场化运作
依据市政府相关事权下放及属地管理的原则,经营性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的取得办法由辖市、区城管部门另行制定。
(四) 科学化管理的规定
《决定》紧跟现代城市管理发展趋势,对利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强化对户外广告的科学监管做了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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