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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05-28   浏览次数:   字体:〖默认 超大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征收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近日印发了《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常政规〔2020〕2 号)。
  《暂行办法》实施以来,对加快推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确保全市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推进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目前《暂行办法》已实施九年,部分条款由于实际情况的变化需进一步修改完善,且我市《暂行办法》出台时间在前,其后发布的《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一些内容没能体现在《暂行办法》中,为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过充分调研,在借鉴、吸收南京、南通、盐城等城市做法的基础上,结合常州现状,着手起草了《办法》初稿,并先后多次组织各辖市(区)房屋征收部门、有关街道、评估机构、审计机构、劳务单位召开座谈会,广泛征求了市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根据反馈情况,形成了《办法》(送审稿)。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市政府于2020年5月9日印发了《办法》,自2020 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从六个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是从补偿范围、补偿方式、补偿标准、补偿程序和住房保障等方面对被征收人的补偿作出了具体规定,确保补偿公正。
  二是对市、辖市(区)政府及其房屋征收部门以及相关部门的职责进行了进一步明确,与《暂行办法》相比更全面、更准确,有利于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推进。
  三是对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的程序、需公示的内容和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活动中的参与权、知情权、选择权和救济权进行了明确规定,最大限度地维护好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四是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了评估机构的确定方法和对评估结果异议的解决途径,确保评估结果客观、公正。
  五是对征收活动中涉及政府直管公房、单位自管公房如何补偿作出了明确规定,切实保障了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公房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六是对征收补偿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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