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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马摔伤 经营者需赔偿

发布日期:2019-03-11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日前,张家港法院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判决被告童某赔偿原告马某因骑马摔伤造成损失的70%,其余30%损失原告自理。

2015年9月26日,马某至张家港市金港镇双山岛游玩,其在童某经营的双山岛马场(未领取营业执照)骑马时摔下受伤,后经司法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马某诉至张家港法院,要求童某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童某作为马场的经营者和骑乘服务的提供者,对于骑马运动的风险性认识和安全保障义务明显强于马某,童某并未举证证明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马某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骑马活动中未能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对自己所受的伤害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法官点评:市民在参与存在一定风险的项目活动时,应该事先做好充足防范准备,确保自身的安全性。项目经营者的安全保障和审慎注意义务同样至关重要,这里的义务不仅指告知运动风险,而应为参与活动者提供足够确保安全的装备并对其进行充分、必要的指导,从而确保其消费过程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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