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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修改<常州市特殊情形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审批规定>相关条款的决定》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4-07-23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市政府关于修改<常州市特殊情形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审批规定>相关条款的决定》于2014年5月16日出台,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常州市为什么要修改《规定》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夫妻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条件作了一般性规定,同时也明确设区的市可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确有困难要求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制定地方性的照顾生育条件。为此,常州市于2005年出台了《常州市特殊情形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审批规定》(常政发[2005]15号)(以下简称《规定》)。

    2014年3月28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将《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六)项内容作了修改,并将第(六)项改为第(一)项;删去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以上修改对常州市2005年出台的《常州市特殊情形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审批规定》第五条第(四)项中关于对《条例》第二十二、二十三条款项的具体援引有了影响,使原《规定》的所援引款项的内容与修改后的《条例》不相一致。为确保常州市特殊情形照顾生育政策的顺利、正确实施,根据江苏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调整各市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形相关款项规定的通知》(苏人口计生委〔2014〕25号),常州市对《规定》适用相关款项进行了次序上的调整,在内容上保持不变。

    二、《规定》修改前后有何变化

    《规定》修改后,群众照顾生育的条件仍与2005年出台的文件保持一致。

    三、《规定》明确的生育条件主要有哪些

    1、明确了原各生育过一个孩子的离婚再婚夫妻的生育条件。主要有四种情形:一是双方均为丧偶的;二是一方丧偶,另一方孩子由原配偶抚养的;三是双方原各生育的孩子均由原配偶抚养的;四是一方原生育的孩子由原配偶抚养,一方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三)、(七)项或者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五)项和第二款规定条件的。

    2、明确了女方是农村居民的特殊困难夫妻的生育条件。主要有四种情形:一是只有一个孩子,一方只有一个兄弟或者姐妹,且该兄弟或姐妹为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者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为无生育能力的;二是只有一个女孩,男方无兄弟只有两个姐姐或妹妹,其中一个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将严重影响婚配的;三是只有一个女孩,女方兄弟均为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将严重影响婚配,夫妻共同赡养女方父母和兄弟的(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四是只有一个女孩,男方未到无兄弟的女方落户,但共同赡养女方父母(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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