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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常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公众参与情况的说明

发布日期:2021-01-28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常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是市政府规章正式项目。为保障该立法项目的科学性、民主性,市司法局严格按照《常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要求,通过各种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从2020年8月6日至2021年1月25日,共收到书面反馈函3份,邮件3份,公众建议意见108条。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众参与的过程

(一)2020年8月,到溧阳、武进、钟楼等地调研,召开座谈会,听取当地停车经营单位、业主自治组织、物管协会、立法联系点等组织的意见建议;

(二)2020年12月25日至2021年1月25日,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对<常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及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并提供邮箱、电话、传真等联系方式,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

(三)2021年1月8日,组织召开行政相对人座谈会,听取了停车场经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自治组织、建设单位、停车人等的意见建议;

(四)2021年1月13日,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政府法律顾问、立法咨询专家、立法专业团队等就《办法(草案)》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论证。

二、公众意见概述、采纳情况及理由

在公众参与立法过程中,收集到的主要意见建议和处理情况如下:

(一)关于公共停车场分类

归纳意见:建议将停车场分为三类: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

采纳情况及理由:采纳。目前大多数地方立法采用此种标准,适应对停车场使用和管理相关要求进行规定的需要。

(二)对停车场乱收费行为进行规范

归纳意见:目前停车场存在不按标准收费,随意乱收费现象,应当对此加以规范。

采纳情况及理由:采纳。停车场经营者不按照核定的价格收费的,违反《价格法》相关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三)公共停车场应当接入智慧停车系统

归纳意见:智慧停车系统使用比较方便,但目前接入单位少,车位数量少,还存在信息不够准确问题,应当让更多公共停车场接入系统。

采纳情况及理由:采纳。智慧停车系统是全市统一的公共服务平台,各公共停车场面向社会提供服务,接入平台可以方便停车人,提高公共服务质量。

(四)建议加强建筑物退红线区域商铺门口停车位管理

归纳意见:建筑物退红线区域管理较乱,建议加强管理,不能随便拿东西占用停车位。

采纳情况及理由:采纳。建筑物退红线区域土地属于业主所有,纳入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公司加强管理。在建筑物退红线区域擅自设置、占用停车泊位影响道路通行、市政设施使用或者城市市容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五)对学校建设停车场及接送中心不宜一刀切

归纳意见:对学校建设停车场及接送中心,各学校情况不同,应当因地制宜,如偏远地区就不必建设,建议表述为“按照规划要求建设”。

采纳情况及理由:采纳。根据各校实际情况,依据规划要求进行建设更为合理。

(六)建议增加公众参与的内容

归纳意见:建议增加对停车场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条款以及志愿者参与维护停车秩序等内容,体现公众参与的指导思想。

采纳情况及理由:采纳。公众参与作为法治建设重要原则,在停车场建设管理中应予体现。

(七)僵尸车问题,希望能够有强制或者处罚手段

归纳意见:小区内部经常有长期停放的僵尸车,建议立法规定强制处理手段,以方便处理。

采纳情况及理由:不予采纳。小区内部停车,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小区可以通过管理规约以及其他民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予以处理,政府规章不具有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权限。

(八)能否立法支持无车位的人不允许进入小区

归纳意见:有些没有车位的人,开车进入小区后乱停放车辆,对这部分人建议规定不允许进入小区。

采纳情况及理由:不予采纳。小区内部停车,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政府规章不宜作出此类规定。

(九)对残疾人专用停车位要全面考虑

归纳意见:城市的大中型公共场所的公共停车场以及大型居住区的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草案中未将大型居住区的停车场列入建设无障碍车位的范围,不够全面。另外,残疾人停车位建议修改为无障碍停车位。

采纳情况及理由:采纳。根据《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规定城市的大中型公共场所的公共停车场以及大型居住区的停车场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地方立法应当与上位法的有关规定保持一致。

(十)建议实行停车资源共享制度

归纳意见:停车资源紧张的情况下,建议规定居住小区和附近学校、周边商业建筑等错时共享停车泊位。

采纳情况及理由:采纳。鼓励具备条件的住宅小区与周边单位或者其他住宅小区签订停车场共享协议,采取错时停车、分时停车等方式,共享停车场资源,缓解停车难。

(十一)建议规定在国道省道上划一些停车位

归纳意见:国道省道也有停车需要,却没有施划停车泊位,建议施划部分车位,方便旅游等活动。

采纳情况及理由:不予采纳。在国道省道上施划停车泊位没有上位法依据且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十二)建议设立停车场年审制度

归纳意见:对停车场加强监督管理,设立年审制度,对不符合条件的,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缔。

采纳情况及理由:不予采纳。设立年审制度不符合当前“放管服”改革等精神,且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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