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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失踪30年失而复得

发布日期:2018-11-13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65岁的陈华杰在档案消失了30年后失而复得,除了一丝喜悦之外更多的是不满和气愤。他当年在北京某企业上班因违纪被除名后,档案就随之“消失”,之后30年严重影响自己找工作、缴纳保险等事宜,故诉至法院请求原单位给予赔偿。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一审判令该企业赔偿陈华杰迟延转出档案损失6万元。

陈华杰诉称,他于1975年到某企业工作,1985年7月被单位除名。除名后单位未将其档案转出,其多次到原单位查找档案均被告知未找到,直到2016年1月27日,被告通知其档案在企业搬家时找到了。因为企业的过错致使他不能找工作、不能办理低保、无法缴纳社会保险、无法办理退休手续。为此,陈华杰将企业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30万元。

该企业辩称,陈华杰作为被单位除名的员工,应自行提取档案,其被除名后,自己没有及时将个人档案取走,造成档案下落不明,现档案已找到并交给陈华杰,不同意陈华杰的诉讼请求。

经法院查明,1985年7月13日,陈华杰被该企业予以除名,但其被除名后个人档案并未转出,为此陈华杰曾到原工作单位查找,但其原单位一直未能找到。2015年年底该企业在搬家过程中,发现了陈华杰档案。2016年1月27日,该企业将档案交给陈华杰。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转移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人事档案丢失可以进行劳动仲裁,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单位到社保有关部门办理退休审批手续时,需要提交职工档案,在办理社保过程中,遇到一些需要查实的情况,如社保的视同缴费年限,也需要通过个人档案来进行核实。单位职工档案一旦发生损坏及遗失,管理部门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被告作为原告的用人单位,对原告的档案负有妥善保管并依法移转的法定义务,然而被告疏于履行义务,导致原告的档案下落不明达30年之久,给原告造成了相应的经济损失。

据此,法院判令该企业赔偿陈华杰迟延转出档案损失6万元。宣判后,涉案企业始终未予主动履行判决,陈华杰为此向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经法院执行,企业如数缴纳了赔偿款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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