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
1、隶属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须报经审批部门审批的。
4、隶属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隶属公司公章);
5、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隶属公司公章);
6、隶属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分公司营业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无偿使用房屋,提交产权人允许使用的证明文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还须另外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8、其它有关文件。
注:申请书(表格)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为原件;提交复印件的,由全体投资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名并注明“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有关许可证书在提交复印件的同时应出示原件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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