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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常州市出台政策明确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

发布日期:2022-09-19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有力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决策部署,近日,我市出台了有关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规定,进一步厘清出资人职责边界、规范履职尽责,健全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体系。

明确两大主体职责。对出资人与受托人职责进行了明确,其中,财政部门作为出资人代表机构,负有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统筹优化国有金融资本战略布局、监督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等8项职责。受托人根据财政部门委托,按照产权隶属关系,通过公司法人治理程序,落实统一规制要求,受托管理国有金融资本。

明确基础管理内容。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体系包括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转让、统计分析等。对股权转让和资产评估等事项提出了具体管理要求。明确了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决算管理、工资总额管理、企业年金制度、员工持股和股权激励计划管理等相关要求。

明确重大事项管理规范。将国有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Ⅰ类、Ⅱ类事项应当在提交董事会等内部决策程序审议前,书面征求出资人机构意见,出资人机构依法依规提出意见并予以反馈。Ⅲ类事项应当在履行完成公司法人治理程序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送出资人机构。

明确管理者选择与考核。出资人机构做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或建议任免相关工作,派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向出资人机构报告履职情况。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国有金融资本经营绩效考核制度、负责人薪酬管理体系及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和福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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