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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市区农民工城镇落户实施办法》解读

发布日期:2009-09-11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2009年9月1日起,常州市正式施行《常州市市区农民工城镇落户实施办法》(常劳社〔2009〕2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结合了以住我市农民工落户城镇的有关文件精神,本着放宽准入、降低门槛、营造氛围、吸引人才的原则,体现出以民为本的理念,突出向高技能人才的倾斜,降低了落户成本。
  为了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准确把握政策要点,更好地宣传农民工落户政策,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实施办法》施行时间:2009年9月1日。
  二、《实施办法》适用对象:我市市区范围内的农民工。金坛市、溧阳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三、根据《实施办法》申请办理城镇落户的农民工需符合五个基本条件:
  1.年龄在18 -50周岁之间;
  2.已纳入就业登记,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3.已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
  4.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计划生育政策;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除符合上述5项基本条件外,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农民工可申请办理落户城镇手续:
  1.在我市获得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嘉奖或被授予荣誉称号的;
  2.在我市受到国家、省、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及流动人口工作领导小组表彰或被授予荣誉称号的;
  3.受到本市市委、市政府表彰或被授予荣誉称号的;
  4.在本市取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
  5.在本市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且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2年的;
  6.带高新技术成果在本市创办企业或实施转化的;
  7.在本市市级以上(含市级)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且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2年的;
  8.在本市市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的;
  9.农民工党员被本市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授予“优秀共产党员”、“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
  五、《实施办法》规定办理程序:先递交落户申请,然后由相关政府部门审核办理。落户申请原则上通过用人单位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个人也可以直接申请。用人单位必须已在工商部门登记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申请迁入亲属处的,需提供亲属同意挂靠落户的书面证明材料。
  审核办理由劳动保障部门和公安部门具体负责。
  六、《实施办法》规定递交落户申请地点:本市行政服务中心劳动保障局窗口,武进区范围的为武进区行政服务中心劳动保障局窗口。
  七、农民工办理落户城镇手续所需材料及要求:
  符合基本条件的农民工需提供:1.身份证;2.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参保证明;3.公安机关办理的暂住证;4.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遵守计划生育情况。
  其他根据不同申请条件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申请需提供单位工商登记证明、税务登记证;
  2.用人直接申请落户由申请人打印或书写书面申请均可,但必须本人签字;
  3.就业登记证;
  4.《劳动合同书》;
  5.申请人及随迁人户籍及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户籍证明(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或户口簿、身份证;
  随迁家庭成员的关系证明(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多子女和已达法定结婚年龄的由乡镇计生部门出具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和未婚证明);
  6.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使用证,申请迁入亲属处的,提供亲属同意挂靠落户的书面证明材料;
  7.在我市获得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表彰或被授予荣誉称号的证书;国家、省、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及流动人口工作领导小组表彰或被授予荣誉称号的证书;
  8.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
  9.带高新技术成果在我市市区创办企业或实施转化的,需提供省科技厅颁发的高新技术产品认定书。
  以上所提供的材料均须原件一份(含视同原件的),复印件二份;须真实、规范、有效,如有涂改、空缺项目、无有效期,印章模糊不清均作无效证件。发现假证、冒用的一律取消迁移申请并视情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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