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发布会首页 | 发布实录
正文  
常州市出台《市政府关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6-07-15   浏览次数:   字体:〖默认 超大

 

    为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推进法治常州建设,2016年5月26日,常州市出台了《市政府关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7月15日上午10:00,在市行政中心惠风厅召开了《市政府关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新闻发布会,就《意见》出台的背景、过程和主要内容等情况作了介绍。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

    首先,出台《意见》是贯彻国家、省有关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意见的需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今年1月,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进一步提出了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组织形式和队伍建设等要求。我市在省内较早建立了政府层面的法律顾问制度,2012年市政府专门下发通知成立了市政府法律顾问团,但就全市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未出台系统性文件。其次,出台《意见》是推进我市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的需要。随着法治建设进程的全面推进,我市社会各界对法律顾问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强烈。至2015年年底,我市(市区)两级政府全部建立了政府法律顾问团。市级41个行政部门有25家聘请了法律顾问,全市112家律师事务所受聘为5600多家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全市村、社区聘任法律顾问比例高达95%。法律顾问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重大项目咨询论证、疑难复议案件处理、矛盾纠纷化解等领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对照省政府《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中“在2016年年底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全部建立起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我市在政府法律顾问的覆盖面上仍有差距。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在推进过程中规范化运作和实效作用的发挥方面做得还不够。

    基于上述原因,市政府出台了适应我市市情的《关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二、《意见》出台的过程

    2015年下半年,我办对辖市区政府以及市政府部门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外聘律师及开展法律顾问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赴南京、扬州、泰州考察学习当地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情况。今年一季度,按照市领导的要求,我办会同市司法局就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进行了研究论证,着手起草了《关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该《意见》草案在征求了辖市区政府和市政府主要部门的意见后,进一步做了修改。2016年3月,我办组织召开了《意见》协调会签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2016年5月26日,我市正式出台了《市政府关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文件编号为常政发〔2016〕99号。

    三、《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我市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目标、任务

    主要目标是“以建立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为示范,引领和推动全市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形成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需求相适应的法律服务体系。”《意见》同时明确了“2016年内,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各类园区要全部建立起政府法律顾问制度,镇、街道根据实际需求形成多种样式的政府法律顾问服务方式。全市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实现全覆盖,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矛盾纠纷较为集中的单位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工作任务。

    (二)政府法律顾问组织形式和人员队伍

    1.组织形式:《意见》明确政府法制机构为本级政府法律顾问机构。《意见》参照省政府做法,依托政府法制机构通过设立法律顾问委员会等组织形式,吸收社会法律专业人才加入顾问队伍,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2.顾问队伍: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包括政府法制机构主体力量和外聘的法学专家、知名律师。《意见》还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明确在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不足无法适应新形势繁重任务的情况下,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一定数量的法律专业人士作为法律助理,协助处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三)关于政府法律顾问的选聘问题

    1.法律顾问的条件,除了明确法律顾问的基本条件外,重点明确了政府法律顾问的选聘条件:应从精通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民商法等理论和实务的政府法制机构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高等院校或者科研机构的法学专家以及律师事务所知名执业律师中产生。

    2.政府法律顾问的选聘方式和程序,《意见》提出以公开、公正、择优为聘请法律顾问的总原则,并分别就政府和政府部门法律顾问的选聘方式作了明确规定。关于选聘政府法律顾问的程序,《意见》要求由政府法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指导意见。

    (四)关于推进普遍建立法律顾问的有关措施

    1.明确了有关部门的职责,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管理等工作。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推进和管理工作,并对本级政府部门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和规范。

    2.要求建立完善有关工作机制,健全法律顾问工作运行规则,加强考核评估和管理,切实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

    3.《意见》还从人才和经费两方面建立了相应的保障机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