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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住房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12-17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形成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续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推动落实“多元化保障、多渠道供给”的住房长效机制,结合实际,我局代市政府起草了《关于完善住房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实施意见》解读如下:

一、《实施意见》出台背景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决策部署,2014年将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在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的基础上,逐步将新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租房保障。截止2018年9月,市区(含武进)累计通过公共租赁住房(含原廉租住房)保障16263户,其中实物配租8361户、租赁补贴7816户、共有产权86户,另有1.23万户家庭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累计超过10万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居住在政府或企业提供的公租房中。

随着保障家庭的逐年增多,政府房源日趋紧张,已不能满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物配租的需求。另外,由于目前实物配租的租金标准与市场化租金的差距较大,保障家庭更愿意选择实物配租的保障方式,因此,现有的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必须作相应调整。

二、《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包括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政策措施及组织保障五个部分,核心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基本原则

《实施意见》明确了三个基本原则:一是“货币为主,实物为辅”原则,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和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补贴为主,其中最低收入等特殊无房困难群体可以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保障方式;二是“市场导向,动态调整”原则,根据房屋租赁市场和中低收入家庭的困难程度,合理确定准入条件中的收入线标准及家庭金融资产标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发放标准和实物配租租金标准,并动态调整;三是“严格准入,规范管理”原则,建立部门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在住房保障准入条件中增加家庭金融资产标准,强化住房保障动态管理,及时清退不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

(二)政策措施

一是《实施意见》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分为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1、最低收入家庭申请条件(须同时符合)

①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3年以上;

②持有有效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特困职工家庭救助证》;

③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且5年内无房产转让行为;

④家庭成员名下无汽车、无非居住类房屋、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非企业股东;

⑤家庭人均金融资产不高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⑥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单身人士须年满35周岁)。

2、低收入家庭申请条件(须同时符合)

①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3年以上;

②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2080元(含)以下;

③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且5年内无房产转让行为;

④家庭成员名下无汽车、无非居住类房屋、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非企业股东;

⑤1人家庭金融资产不高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2人家庭金融资产不高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3人及以上家庭金融资产不高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倍;

⑥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单身人士须年满35周岁)。

3、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条件(须同时符合)

①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3年以上;

②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3630元(含)以下;

③无房且5年内无房产转让行为;

④家庭成员名下无汽车、无非居住类房屋、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非企业股东;

⑤1人家庭金融资产不高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2人家庭金融资产不高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倍,3人及以上家庭金融资产不高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倍;

⑥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单身人士须年满35周岁)。

二是《实施意见》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的保障方式:

1、租金补贴: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市区自主租赁房屋,政府按保障家庭困难情况给予补贴,即最低收入、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每月每平方米分别补贴16元、14元和12元,单人家庭补足40平方米、2人家庭补足50平方米、3人家庭补足60平方米、4人及以上家庭补足80平方米。租金补贴家庭应与房屋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网上备案。

2、实物配租:最低收入家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等特殊无房困难家庭可以选择实物配租的保障方式。实物房源不足情况下,先予以租金补贴保障,在腾退房源中按申请时间顺序轮候安置。对困难程度不同的城镇中低收入无房家庭实行不同的租金标准,即最低收入、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分别为每月每平方米1元(使用面积)、4元(建筑面积)和5元(建筑面积)。除最低收入家庭外,物业服务费、电梯运行费等物业服务费用由承租家庭承担。

三是《实施意见》明确了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申请条件及保障方式:

1、申请条件(须同时符合)

①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3年以上;

②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3630元(含)以下;

③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且5年内无房产转让行为;

④家庭成员名下无汽车、无非居住类房屋、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非企业股东;

⑤1人家庭金融资产不高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倍,2人家庭金融资产不高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倍,3人及以上家庭金融资产不高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

⑥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单身人士须年满35周岁)。

2、保障方式:符合保障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市区自主选购新建普通成套商品住宅房一套,可凭《常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抵扣15万元购房款。

四是《实施意见》明确为新就业大学生发放租金补贴:在我市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在常州自主创业,且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无房应届毕业生,在市区自主租房,政府给予累计不超过24个月的租房补贴,补贴标准为博士每人每月800元、硕士每人每月600元、学士每人每月500元。

(三)强化监督管理

《实施意见》明确:建立住房保障诚信档案,将住房保障实施过程中的失信行为纳入市征信管理系统;对住房保障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申请对象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收入和财产骗取保障的,须退还已经领取的补贴,或者退出承租的保障房并按照市场价格补缴租金,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三、《实施意见》的施行时间及实施范围

《实施意见》自2019年元月1日起施行。原常政发〔2009〕15号废止。溧阳市、金坛区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实施意见提出保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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