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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5-12-17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各部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1〕16号)、《关于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13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常政办发〔2010〕185号)精神,推动我市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再上新台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进一步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健全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推进民生幸福工程的要求,全面落实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不断提高困境儿童保障服务水平,形成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体系,困境儿童的生活保障更加有力,医疗康复保障更加健全,教育保障政策更加完善,监督保护制度更加科学,儿童关爱机制更加优化,困境儿童生活更加幸福、更有尊严。
  二、困境儿童分类
  (一)孤儿。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监护人监护缺失的儿童。主要包括:父母双方长期服刑在押或强制戒毒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人民法院宣判或公安机关证明,下同),另一方因上述情况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儿童。
  (三)监护人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主要包括:父母双方重残(2级以上残疾,下同)、重病(参照各地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规定)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因重残或重病无力抚养的儿童。
  (四)重残及重病儿童。主要包括:重残儿童;患重大疾病儿童,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含艾滋病致残儿童、父母一方感染艾滋病(或因艾滋病死亡)的儿童、携带艾滋病病毒或感染艾滋病的儿童)、白血病(含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先天性心脏病、尿毒症、恶性肿瘤等重大疾病,以及医保政策规定的住院和门诊治疗费用1年中自付部分超过2万元的疾病。
  (五)流浪儿童。指长期在外流浪儿童。
  (六)其他需要帮助的儿童。包括受侵害和虐待的儿童、单亲家庭儿童、失足未成年人、家庭生活困难的留守儿童等。
  为(一)、(二)、(三)类困境儿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儿童福利证》,以下统称为“孤儿”,凭证享受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常政办发〔2010〕185号)规定的各项孤儿保障待遇。
  三、做好分类保障
  (一)强化基本生活保障。按照《常州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常政规〔2015〕1号)规定,全面落实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标准按照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比例确定(其中散居孤儿按照40%比例确定),于每年7月份调整,按时足额打卡发放。统筹做好重残重病和流浪儿童及其他需要帮助的儿童的基本生活保障,有条件的地区可按当地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一定比例发放生活费补助。已享受其他救助的困境儿童按照就高享受的原则,不重复享受补助。
  (二)加强医疗康复保障。用足现有医疗政策资源,进一步形成困境儿童医疗康复保障合力。将孤儿和其他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覆盖范围,适当提高医疗救助水平。孤儿个人承担的参保缴费、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统筹基金报销范围内的个人负担部分,由各地财政解决。孤儿患重大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享受医疗保险和医疗保障待遇的基础上,可分别申请省、市、区三级慈善资金补贴。地方政府和社会慈善组织可为孤儿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或补充保险,真正缓解孤儿的医疗困难。认真组织实施“明天计划”项目,为有需求的社会散居孤儿、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服务,落实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制度。落实弃婴和流浪乞讨未成年疾病患者的发现、护送、救治机制,对弃婴和流浪乞讨未成年病人医疗救治,实行首诊负责制和先救治后结算。
  (三)完善教育保障政策。有效落实困境儿童就学资助和教育帮扶政策,实施孤、残、贫困儿童就学资助计划,将困境儿童优先纳入教育资助体系,完善助学金制度,落实免学费政策,不断扩大困境儿童资助面,切实保障困境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对符合入学条件的孤儿,应就近就地入学。将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寄宿生全面纳入生活补助范围;对在幼儿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孤儿,纳入国民教育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优先予以资助,免收学费、书本费、住宿费、服务性费用,并适当补助住宿生的生活费。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有相应政策,学校为其优先提供勤工俭学机会。实施特殊教育发展工程,加强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和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将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困境儿童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支持各类普通学校接受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消除制度障碍,为流浪儿童、失足未成年人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创造条件。认真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管理制度。
  (四)健全监督保护制度。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宣传力度,全面开展未成年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工作。对问题家庭进行排查梳理和监督干预,对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进行处理。要严厉查处和打击遗弃儿童、虐待儿童及侵犯孤儿合法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惩治组织、威逼、引诱孤儿进行扒窃、盗窃、乞讨牟利的违法犯罪分子,及时解救被胁迫、诱骗、利用的孤儿。
  (五)优化儿童关爱机制。完善困境儿童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机制,积极为困境儿童提供法律援助,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参与困境儿童法律援助活动。加强失足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的有效衔接,根据失足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需要,完善社区矫正教育帮扶制度,提高社区矫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帮助失足未成年人及早顺利回归社会。加大对困境儿童的精神关爱,提供专业社工心理咨询服务,培养健康心理和健全人格。
  四、着力提升服务水平
  (一)突出保障服务机构建设。各地要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有条件的可独立设置儿童福利机构,或依托民政部门设立的社会福利机构建设相对独立的儿童福利设施,尽快形成布局合理、资源整合、功能完备、管理规范的基层儿童福利设施网络。加快救助管理机构(含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下同)建设,依法承担监护缺失困境儿童的临时监护责任。儿童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机构建设、维修改造及有关设备购置,所需经费由财政预算、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多渠道解决。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儿童康复特教服务机构。
  (二)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培养困境儿童保障服务专业人才,提升从业医护人员、特教教师、社工、康复师等人员的职业化和专业化水平。将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中设立的特教班或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和医护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分别纳入教育、卫生系统职称评聘体系,在结构比例、评价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引进补充一批业务素质高、工作能力强、专业结构合理的社会工作者充实到儿童保障服务机构。
  (三)加快服务网络体系建设。整合各类优势资源,形成市、县、乡镇(街道)、村(居)四级联动的工作机制,构筑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城乡的困境儿童保障服务网络。充分发挥救助管理机构功能作用,构建困境儿童保障“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服务平台。强化社区儿童福利服务指导和组织功能,为有需求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提供临时照料、教育辅导、心理疏导、监护指导、政策咨询、履职能力培训等服务。积极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困境儿童保障服务工作。
  五、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民政部门要把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作为推进民生幸福和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实,于2016年3月底前制订出本地区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要求、任务目标,提出阶段性时间进度安排。发展改革、教育、民政等部门要统筹安排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和康复特教服务机构设施建设,完善教育和保障政策,认真做好困境儿童生活保障工作。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残联等部门要将困境儿童保障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做好困境儿童的医疗康复保障。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要发挥群团组织优势,积极参与困境儿童保障服务体系建设。各类慈善组织要加强对困境儿童的经济和精神援助,为困境儿童成长提供更多的服务和帮助。
  (二)强化监管服务。各地要根据《意见》精神,准确界定困境儿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对困境儿童调查摸底,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逐级上报,确保2016年4月底前完成调查摸底工作。各地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填报数据分析、核实工作,做到不漏、不重,数据全面真实,应保尽保,动态管理。各辖市、区民政局要建立困境儿童档案,按照“一人一档”要求,做到困境儿童家庭基本信息完整、申请审批手续完善、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工作人员审查签章完备。
  (三)营造社会氛围。各地要广泛开展以儿童优先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儿童健康成长的浓厚氛围。加大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宣传形式,推动政策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切实维护困境儿童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督查力度。各地要建立儿童救助保护督导员制度,各乡镇、街道要明确专人负责,村(居)委员会聘请专、兼职儿童救助保护督导员。2016年5月底前,各地要采取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现场答疑解惑等方式,分类分层次抓好培训工作。辖市、区民政局要培训到村(居)儿童救助保护督导员,力争使具体负责儿童救助保护工作人员熟悉掌握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政策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措施,并落实到实际工作之中。
  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困境儿童分类,制订实施细则和具体办法,确保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落到实处。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7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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