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人们参政议政意识的不断增强,作为监督国家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的“审计”工作也越来越成为公众关注的热门话题。日前,全国首部地方性审计法规——《江苏省审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为此,本报就该《条例》的发布与施行采访了新北区政协副主席、区审计局局长刘金曙。
问:国家已出台《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我省这次又制定出台《江苏省审计条例》的目的、意义是什么?
答:江苏作为走在全国前列的经济大省、财政大省,审计监督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各项改革顺利进行,推进反腐败斗争和廉政建设方面的作用日益显著。《条例》的制定契合了江苏经济社会发展对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时也为审计工作更好地服务“两个率先”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从目前我省实际情况看,《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尚不能完全解决审计执法中如资源环境审计、绩效审计、政府交办特定事项审计等方面的具体问题。因此,有必要依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相应的更为具体的规定。
问:该《条例》的实施将对高新区“新北区”审计工作产生哪些影响?
答:该《条例》更多地考虑了地方审计工作的特点,比如区审计局正在开展的绩效审计,是审计未来的发展方向和工作重点,《条例》明确要求审计机关应当加强绩效审计,这是对此前我省绩效审计工作的肯定,有助于进一步提高绩效审计工作的层次和水平,也保证了绩效审计的法律地位;再如审计整改工作,《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并无明确规定,近两年我区一直在进行探索,也取得了一定成效,此次颁布的《江苏省审计条例》则对审计整改工作进行了规范,尤其在审计决定执行、审计移送事项处理、审计整改督查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体现了审计整改工作的严肃性、及时性和实效性,有利于促进审计整改工作的进一步落实。
问:目前工程建设面广量大,责任重大。《条例》对加强建设项目审计方面有哪些新措施?
答:建设项目审计涉及金额大、对象多、操作程序复杂,审计结果“执行难”一直是审计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条例》将项目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作为相关建设项目办理结算手续前的必经程序,明确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被审计单位应当依法纠正,体现了建设项目审计对于项目相关单位的全面规范性和强制执行力。
问:《条例》对扩大公民对审计工作的知情权、监督权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条例》根据审计机关推进“阳光审计”的需要,要求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并采取专项、分类或者综合公告的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以法律的形式规范了审计结果公告的程序、形式和内容。今后高新区“新北区”将按照《条例》要求,积极、稳妥推进审计信息公开,有计划地选择审计项目在政府网站和审计机关网站进行公示,并逐步增加公告事项、扩大公示范围,努力打造透明审计、阳光审计。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